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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

  

  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版权旧有的利益保护模式受到了革命性的挑战,建立在0与1所组成的数据上,通过代码的设计,可以使目标复制件的数据质量等同于原件的数据质量,近乎完美的复制这便是数字媒体最显著的特点。DAT技术率先阐释了这个“危险”,原则上它可以完美地复制音频内容。因此,这也真正引起了产业界的警惕。


  

  在美国,在数字内容提供商推动之下所制定的《Audio Home Recording Act》[4]法案中,不但规定对空白cape征收小额税收,还直接对数字复制技术进行限制。依照法案规定,数字录制设备的制造商被强制性的要求在其设备中安装一种能够监控该设备所录制的所有数据的芯片。以此,这种新设备虽然允许少量的个人复制,但是复制件的质量将无法与原版的品质相提并论。最终,国会以规制代码为手段,间接地规制了行为----通过要求批量复制的版本必须存在瑕疵,从而将非法复制限制在最低限度,即以法律人为的降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实用性利益。由于DAT技术的制造商数量有限,所以这种规制事实上又重新回归到了古老的模式,通过控制少数的信息传播的束点媒介、束点,版权人可以从本身非排他性的大规模信息传播中获得利益,只要打击面不大政府的规制将可以顺利地有效实现。其后果是让“侵犯版权”的行为具有更强的可规制性。


  

  无论是基于政治控制还是基于经济控制,个体由于受限于传播媒介而始终在传播模式上无法居于主导地位,并对于传播结构产生实质威胁。因此即使在相对短暂的版权发展历史上,由于控制了主要的传媒信息的传输途径,事实上就可以掌握控制传播,因此过去以往的版权保护在维持对商业性的关注下,事实上某种程度容忍并放弃了对于小范围的个人复制的控制。因为通过政治制度或者对于商业性传播媒介的控制,事实上就已经完成了对于主流的信息与知识的流动的控制。任何传播模式的巨大变革对于社会的知识权力分配格局都是一种巨大改变,其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过去的这种单向度的传播模式从根本上受到了冲击,这不仅仅表现为在今日的互联网时代,当前的数字技术不仅能够完美地复制原版内容,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轻易的将这些数字复制版本低成本的或免费的、大规模的在互联网上传播。即使版权人想故技重施讨论通过对于中央服务器等的控制实现对于信息传播的全面控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随着P2P等模式的建立,一种大众的民主的传播模式正在展露雏形,由于P2P的“个体性”的突出,其对等的信息交换模式,给旧有的传播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通过这种信息的扩散涟漪效应,对于互联网的信息源集中格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得互联网的信息生产流动格局,重返“非中心化”,并把权力交还给用户。P2P使得现实世界中的口头传播在网络上得以实现。口头传统在帝国的扩大化,随着资本主义体系在全球的延展建立下,终于能受益于技术的进步在现代书面理性的秩序下得到恢复,并且有机会扩散开来。随着技术的发展更多地P2P应用使用户互相沟通和交换信息、交换文件,乃至直接在用户之间实现交易,包括更大规模的实现劳动的互换与社会的分工合作(真实的货币由此可能被驱逐,货币金融将恢复为其本意,符号)。


  

  由于版权的产生,是社会在“社会----个人”传播这一层面上尚不具备根本的革命条件,而同样维持着信息垄断的特征下诞生发展的。即版权保护必须以对于传播的控制来实现利益的循环,而非以传播本身为宗旨。因此当版权保护面对信息传播分散化、个体化这一趋势时,为了实现版权的完整利益,产业界必须实现对于传播的控制,才能通过信息垄断实现利益,完成资本的整个循环。信息本身并不天然具备垄断性,只有实现对于信息的载体的控制才能实现信息的“有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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