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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

  

  在古代,通过对于载体与知识(如文字)的垄断等方式,各帝国也一直试图在各种变动中不断重塑保持着对于传播的控制,而任何媒介的变化,都会对旧的传播模式----知识权力分配体制带来一定的影响。自中世纪以来,尽管信息的传播有所进步,但是受制于媒介(当然也有语言文字的影响),信息的传播仍然主要被控制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如在中世纪,信息特别是知识的传播范围仍然被主要局限于教会与贵族之中。人们对于时空限制的突破仍然是艰难的。只是随着从东方而来的纸张,“使得过去传播思想的昂贵材料被一种经济的材料取代,这就促进了人类思想成果的流传。他带来了一场重大的......革命。”[2]在中世纪,1455年谷登堡在美因茨(Mainz)发明活字印刷术由此开始了谷登堡的银河系。


  

  虽然至此信息传输技术经历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这些成就并没有真正的直接的将大众的日常生活卷入其中。这些并不具有现代感上所说的直接针对个人的公共意义。以印刷为例,事实上,在研究出版史的时候没有必要追溯到15世纪的初期刊行本。自“15世纪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术以来平板印刷术一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印刷超过2000册的印刷品的出现要到17世纪。实际上成为大众传播的前提的阅读的大众化,是在初等教育得到了发展、出现了圆筒印刷机和纸浆造纸法的世纪以后才实现的”。[3]


  

  即使大规模的复制传播技术得到了发展,但是由于这种传播技术本身成本的高昂,使得这种大规模的复制传播技术,仍不可能由个体所普遍的享有,即使对于商业机构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因此尽管复制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复制能力日益惊人,但是过去技术上的发展并没有使得在版权建立后,版权人在利益实现上出现根本性的困扰。由于复制技术本身的限制,使得个人并不能以个体的形态对此普遍掌握,因此版权人主要控制了有限的大型复制设备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盗版对于其版权利益的根本威胁。并且通过与复制件在性价比上的竞争中居于一定的优势。


  

  另一方面,即使拥有大规模的复制能力,但是由于个体并不具备广泛的超越时空的传输能力因此,这意味着版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对于有限度的发送者的控制确保对于版权利益的维持。例如即使广播超越报纸具备更广范围的瞬时传播能力,但是这种媒介形式始终是单向度的,因此,通过对于发射源的把握,版权人就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加于全体听众之上。广播权事实上就最简单的反映了这一关系。


  

  在1960年代,影印复制技术的广泛流行,似乎对版权产生冲击,但是通过对设备生产的控制追踪,同样可以维持这种对版权利益的控制。所以对于个人领域的控制不是基于理论而实际上更主要是基于经济,而得到了放松,个人或家庭对版权作品的少量复制,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然而,复制技术的大众化发展特别是音声技术,包括空白cape等复制存储音像、检索信息为目的的技术等方面的进步,使得个人或家庭为了私人使用而少量地复制作品的行为,从总体上就可能构成大规模复制,从而足以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从此意义而言,损害版权人经济利益的,不仅是从事盗版的企业,而很可能是处于流通末端的分散的个人使用者。但是为了消除这种个人复制的经济威胁而在法律中将其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却会遭遇到很大的困难。但是,由于这种技术尚没有能力使原件与复制件等同,因此当人们保存时往往还会选择正版商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产业界所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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