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们研究者们尽可以就消费者能否“消受”得起价格多高或者说风险多低的食品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一判断本身可能是对的,但更有可能是错的,因为消费者自己对于“用多大代价换取食品安全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不受各类信息影响的;——但是,只有食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习惯自行其是的政府机关、也不是习惯自以为是的专家、更不是以“追逐利润”为本能的食品企业,才有资格决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多少是值得的”这一问题。当消费者们根本没有畅通的途径得到可理解的相关信息,没有有效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偏好,没有可行的途径做出真正意义上的决定——实际上,根本没有机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而只能承受别人决定的后果时,他们怎么可能不愤怒?
风险社会的研究者们声称,风险决定的受影响者与决定者之间的矛盾大有已经或将要取代劳资矛盾成为当代社会冲突的首要来源之势。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风起云涌的环保运动的确为此种说法提供了丰富证据。我国近年来以厦门PX事件、东莞垃圾焚烧场选址纠纷、深圳西部通道建设方案调整等公共事件中,也可看到类似的抗争。当前,因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所激起的公开讨论仍在热烈进行中,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也很难不感受到那种拒绝成为“别人风险决定的受害者”的义愤。
无论我们喜欢或不喜欢、承认或不承认,我们都已经置身于风险社会,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作为常规的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反思风险决定者与受影响者在实际上的分离,其首要的制度意涵就是:必须改变现有的、未经反思的风险决定模式,将决定权真正交给受影响者;否则,必然导致受影响者或说受害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反抗。
这一看起来应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在当前中国却仍然是晦暗不明的。虽然《食品安全法》(第8条)明文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所激发的当前讨论中,也有不少涉及扩大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呼吁,亦有政府部门公开声明要重视公众监督、群众举报对于加强安全监管的意义——这些当然都是重要而必要的;然而,如果没有认识到风险决定者与受影响者分离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就不能说真正认识到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模式根本局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