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在我们考虑另一项或明或显地为政府辩护的意见时,即所谓的“成本约束”论时,会看得更清楚。
不同于“初次发现”鸭蛋中的苏丹红、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和馒头中的柠檬黄,今年“315”揭露出来的“瘦肉精”,是国家相关规定中“常规检测”的内容之一。因为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国际范围内即有“瘦肉精”中毒事件爆发,我国于1997年即已经明令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业中使用。之后,媒体上出现过数起因非法使用“瘦肉精”导致多人中毒而受到监督部门查处的事件报道。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基于这些事实,前述“无知”的抗辩明显无法适用于“瘦肉精”事件。于是,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开始强调成本的约束:如果政府加大投入实施更严密的监管——例如在内地普遍推广“至今保持了11年未发现瘦肉精的纪录”的内地供港澳食品监管体系,——必然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随之而来的当然是产品售价大大提高,只怕消费者“消受”不起。
的确,就现实而言,任何选择都会受到有限的可得资源的限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我们无法摆脱的客观约束条件。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也不例外。不仅仅生产者强化食品安全的投入,最终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且政府对安全监管的投入,最终也会落在普通消费者身上:因为政府不事生产,政府所花费的每一分钱最终都来自千千万万纳税人——同时也是食品消费者——的口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纳税人/消费者的经济承担力是有限的,只能做成有限的事情;……凡此种种,均是实情。
然而,正因为受到包括经济能力在内的诸种现实条件的约束,面对风险,我们的选择早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安全抑或风险的选择,而是“何种风险”(此种抑或别种风险)的选择。 换句话说,当我们不得不接受与风险共在的命运时,我们做出选择时,就已经不再追求或不可行或不可欲的“零风险”而转向了更为现实的可行且可接受的“特定风险水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决定也不例外。这样,假如我们并不质疑对食品监管体系的投入能够降低食品的风险(换来更多的“食品安全”)的话,选择对食品监管体系投入多少的决定,就不会是个纯粹的经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问题,而是一项事关要承受“何种风险水平”的“风险决定”。对此,如前所述,我们有必要追问,受影响者是谁?决定者又应当是谁?答案当然是:食品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