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生态脆弱,使部分纠纷易转化为非现实性冲突。两极分化社会的特征是利益格局严重失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群体之间社会权利分配不均衡;二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权利生态十分脆弱的阶层。他们的权利内容不确定,权能空洞化,权利诉求能力低下,权利状态不稳定,救济途径狭窄。[5]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利益方面的无助与绝望,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或者隐忍,或者用激烈的方式暴发。
3.由于缺乏纠纷理性解决的观念与制度化机制,致使一些现实性纠纷转化为非现实性纠纷。在过去的总体性社会中,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着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社会冲突大多被当作政治问题加以处理。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社会冲突完全仰仗国家解决,导致社会缺乏一种可供纠纷双方理性地讨价还价式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也缺乏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环境,即使在基于相邻权、合同纠纷等民事利益引发的冲突中,当事人也很难对话,因缺乏沟通,相互之间容易形成对立和对彼此的恐惧,结果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个人纠纷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或者当事人用自杀等激烈的发生来换取纠纷解决。
4.有的纠纷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延续的时间过长,冲突各方的负面感情日积月累,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转化为情绪的表达。当事人甚至于把情绪表达当作冲突的目的,从而使得纠纷带有非现实性。Miller和Sarat认为纠纷的形成一般有一个发展过程,依次经历不满(grievance)、要求(claim)、纠纷(dispute)、民事诉讼(civil legal dispute)四个阶段。并不是产生的每一个不满都会发展为诉讼,每一个阶段都只有一部分问题(或者按照习惯说法,称为纠纷)进入下一个阶段,因此每一个阶段的问题数量是递减的,称为“纠纷金字塔”。[6]在纠纷的不同阶段,其激烈程度不一样。当纠纷处于“不满”和“要求”阶段时,当事人感情和情绪的带人不多,如果能够及时沟通,容易达成谅解和让步。当纠纷进入后两个阶段,特别是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因为公开宣称了自己的主张,加上诉讼程序固有的对抗性,容易增强双方的对立情绪,纠纷解决的难度也会增大。即便是细小的纠纷,如果持续时间较长,随着参与者投入的感情越来越多,现实冲突也会转化为非现实性冲突。
三、现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估量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描述的是,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得以通过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获得解决,且结果为纠纷当事人及社会一般人普遍认可的状态。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两个要素:(1)解决纠纷依据的合法性,即为纠纷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规范或价值标准;(2)纠纷解决者的权威性。以上两个因素是纠纷解决结果发生效力,即获得纠纷当事人认同的基础。[7]衡量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的指标不仅在于解决形成诉讼案件的纠纷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是否具有供纠纷主体发泄“不满”的方式、畅通关于权利的“要求”的渠道,有纠纷双方沟通信息、及时化解纠纷的功能。
尽管经过改革审判方式和重振人民调解制度的努力,我们初步建立了一套国家与社会协力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体系,但总的来说现行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仍显不足。
(一)社会自我消解纠纷能力低下[8]
首先,社会结构“原子化”,社会凝聚力下降,成员缺乏“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社会内部调控与整合作用差,缺乏充当社会自我整合剂的解纷机构,无法为其成员提供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渠道。在农村社会,恢复乡镇建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导致农村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一体化的解体。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开始松动,民间权力系统开始重现。[9]同时,经济秩序的变化也引发了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变化,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人际关系中,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圈子在缩小,而新型的社会关系圈(朋友、同学、交易伙伴)在扩大并开始彰显出来。近年来推行合村并组后,村组的范围变大,单个村内部人口增加,村干部减少,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普遍呈弱化趋势。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农村社会生产的个体化和货币工具理性对价值的中介,使得货币积累成为化约乡村社会生活秩序一切因素的隐性权力。[10]加上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干群矛盾等原因,村庄已经不再是一个村民紧密相连、高度整合的共同生活空间。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归依感不强,没有形成象社区或者过去的公社、大队或者宗族这样的社会共同体。农民几乎成为没有任何组织依托的个体:既没有传统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如宗族)可以依赖,也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组织社团(区)出现。有人用“半熟人社会”来概括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11]更有人认为,即使是在自然村范围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也是极为低下的。在村民(尤其是新生代)之间,没有共同体意识,没有道德舆论的约束力,而只有个人利益的计算。村民是游散的个体,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利益代表。[12]当发生纠纷时,农民无法就近找到可以充当解纷人的组织或个人。在城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发育,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单位社会”结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人员流动变得容易且频繁,成员从单位以外获取资源的途径增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其成员的控制力量开始松弱。人们的“单位成员”意识也在弱化。当纠纷发生时,人们不再把单位领导或者单位内部的调解机构当作首选的解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