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大调解”的推进方式是“社会动员”,不仅成本很高,而且调解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效果取决于上级的重视程度。当上级行政领导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者经费、人员不能落实时,各部门对调处纠纷就明显缺乏热情,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大调解”的解纷功能主要是事后性的,即主要面对已经发生、且大多数是已经激化的矛盾,处理的多以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上访表现出来的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感觉自己像“救火队员”。从这个层面说,“大调解”发挥的似乎并非当初所希望的“防微杜渐”、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第一道纺线”的作用,[2]而更像信访工作的延伸。
以上问题对“大调解”目标的实现及其生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真正意义上恢复人民调解的活力,增强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有效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受特定时期社会纠纷的特征和社会需要的影响。要从根本上把握“大调解”面临的问题,需要深入分析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纠纷特征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问题,而这些分析也将为探索建立适应转型时期社会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奠定基础。
二、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特征——现实性与非现实性交错
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放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运作机制改革,拉开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帷幕。由于稀缺资源的分配权不再完全由国家垄断,过去那种高度统一和集中、连带性极强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分化,地方和各个单位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与追逐经济利益的天性,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多元价值观的出现等因素,导致社会纠纷常规化。科塞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两类。现实性冲突有具体或者特定的目的,而非现实性冲突则涉及诸如终极价值、信仰、意识形态以及阶级利益等不可调和的分歧与斗争。现实性冲突指向冲突的对象本身,包含人们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以及人们对通过冲突实现这一目标的成本的估计。达到这个目标就可能消除冲突的潜在原因,因而妥协与调和更有可能替代冲突。而非现实性冲突因为涉及核心价值观,容易从情感上把参与者动员起来,最终转移冲突的真正对象,把敌对情绪作为目的本身表达出来,使他们不愿妥协。一般情况下,现实性冲突的烈度较小,而非现实性冲突的烈度较大。[3]从本质上说,当前我国社会冲突基本上都是基于利益格局变化而导致的利益之争,即各个社会阶层之间发生的利益分配不合理、不公平造成的,大多数属于现实性社会冲突,但也常常交织着非现实性因素。
1.“断裂社会”不同价值取向的利益诉求缺乏沟通机制,使部分纠纷带有非现实性特征。社会转型在本质意义上表现为经济制度的变迁。经济体制的变革不仅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并且所产生的利益关系矛盾和冲突直接冲击着社会的和谐。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运作机制变化给原有的总体性社会带来分化的同时,出现了一个同时掌握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凭借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的优势,总体性资本对政治和经济决策的影响力很大。而这是一个人数很少且相对封闭的集团,社会利益狭隘,很难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资源,加上市场因素的作用加剧了贫富悬殊,导致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不仅如此,目前的社会还呈现出局部性、碎片化的特征:在农村,农民成为几乎没有任何组织依托的个体;在城市,单位制组织迅速向一种准利益团体的形式转化,同时还出现了下岗工人等无归属群体。由于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出现了“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不同时代的成分并存,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4]在断裂社会中,不同时代的多元价值诉求同在,且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协商。在许多包含利益严重失衡的纠纷中,比如在房屋拆迁、农地征用、企业改制中的劳资争议、环境污染、移民安置等等,几乎无例外地都可以看到非现实性冲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