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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

  

  该课题组在1997年出版了法语版的《法典》草案条文和对条文的说明[52],1997年4月15日在欧盟机构经过论证以后,又进行了2年的后续研究,主要是考察《法典》草案在各成员国的实施问题,在2000年出版了修订版。[53]对于该草案,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都是满意的。欧盟委员会向2000年尼斯政府间会议提出正式建议,建议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欺诈和腐败等犯罪,在修订《欧共体条约》时,应将建立欧洲检察院的规定纳入到条约中去,但这一建议未被接受。在欧盟即将扩大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还组织了《法典》草案在即将入盟的国家适用的法律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问题的研究。2001年1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又推出了《关于以刑法保护欧盟财政利益和设立欧洲检察院的绿皮书》,对设立欧洲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可行性论证,征求各国和广大民众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并于2002年9月组织了公开论证会。欧盟委员会根据各方反馈的200多份书面意见,于2003年提出了《绿皮书》的后续报告,基本上肯定了设立欧洲检察院的可行性。[54]


  

  《法典》草案是一个法律建议稿。对于其规定的8种犯罪及其惩处,在欧盟取得政治共识后,完全可能通过欧共体规则或者条例的形式颁布通过,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55]


  

  《法典》草案的研究和公布,以及上述讨论的进程,已经对欧盟各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2年6月13日,鉴于“911”恐怖主义事件的影响,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其框架性决定采纳了草案中提出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作出实施欧洲逮捕令的框架性决定,并对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领域进行了协调。目前有关欧洲逮捕令的框架性决定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现行的引渡制度,这是欧盟成员国司法合作的重大成果之一。[56]如上文所述,欧洲逮捕令的重要意义不可小视,因为它取代了成员国之间的传统的引渡制度,被申请国司法当局将自动执行这一逮捕令。欧洲逮捕令的实施总的来说是成功的。[57]我们从下文还可以看出,《法典》草案的许多内容又被《欧盟宪法条约》所吸收。


  

  (二)、欧盟宪法条约在欧盟刑法方面的进展


  

  欧盟各国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于2004年6月18日就欧盟宪法条约[58](以下简称“宪法条约”)达成了一致,2004年10月29日各国签署了该宪法条约。目前各国对该宪法条约的批准正在进行之中,虽然有不少国家已经批准,但法国和荷兰两个国家2005年的相继否决已将未来条约生效的时间大大推后。宪法条约在框架上,废除了欧盟政策的三个支柱之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协调、单一的“自由、安全和公正空间”的政策体系。同时,它改革欧盟了现有以规则(条例)、指令、决定等具体形式构成的欧盟次级法律规则体系,而规定将用欧盟法律代替现在的欧盟规则(条例),用欧盟框架法律取代现行的欧盟指令。此外,新的法律手段还有欧盟规则和欧盟决定。


  

  宪法条约在不少方面涉及欧洲刑法的内容。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有:


  

  1、将2000年公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纳入到欧盟宪法条约中去,并规定欧盟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在宪法条约将来生效以后,这将使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具有法律效力。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特点是其不但规定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体现了权利不可分割的特点。[59]宪章在很多方面规定了与欧洲人权公约内容十分相似的刑事法条款,既包括与刑法有关的内容,如不得对任何人判处和执行死刑,不得施加酷刑等,也包括了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内容,如无罪推定原则和公平审判的权利等等。目前宪章虽然会对各国在实施欧盟法时,以及欧盟机构的工作和行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主要是政治性质的,是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此外,宪法条约规定欧盟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这将使具有公共权力,从而可能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欧盟机构的工作在未来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比较成熟的司法监督,也会由此避免欧共体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判例的冲突。[60]


  

  2、欧盟宪法条约加强了欧盟自由、安全和正义的空间有关刑事方面的规定。在划分欧盟和成员国的权限中,此空间被列为欧盟与成员国共享权限的领域(宪法条约第I-14条第二款;),欧盟在边境控制、移民、避难和刑事领域的管辖权有所扩大,将在该领域推进司法和非司法裁决的相互承认、推进包括负责在预防和侦查犯罪的专门机构的合作在内的有关部门的业务合作,通过制定欧洲法律和欧洲框架法律,尤其是欧洲最低标准,使各成员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在促使成员国刑事立法的接近上,既包括了范围比以前更为扩大的欧盟共同实体刑法,也包括了诉讼法。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欧洲框架法律可以为那些带有跨国性质的、特别严重的、因而特别需要在共同的基础上予以打击的犯罪规定统一的定义和刑罚的最低标准。包括恐怖主义犯罪、贩卖人口犯罪、对妇女儿童的性剥削、贩卖毒品犯罪、非法贩卖军火、洗钱犯罪、腐败犯罪、伪造货币犯罪、计算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以及其他必要的领域。在刑事诉讼法方面,欧盟的框架法律同样可以就证据的相互承认、关于被害人权益、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因素等确立最低标准。


  

  宪法条约要求加强欧洲警察署、欧洲(刑事)司法组织[61](Eurojust)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水平司法合作机制的建设。欧洲刑事司法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所上升。宪法条约(第III-274条)尤其是采纳了以米海依尔 戴尔玛斯―马蒂为首的课题组和欧盟委员会绿皮书的建议,[62]规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征得欧盟议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全体一致议决通过,可以制定欧洲法律以在欧洲(刑事)司法组织中设立上文中论及的欧洲检察院。[63]该检察院将有权对侵犯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并在成员国有关法院对此犯罪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担任公诉人。有关欧洲检察院的一般规则、其行使职能的条件、其工作的程序、有关接受证据的规则、对其在行使职能时采取的程序措施的司法审查的规则等等,均将由上述欧洲法律予以规定。欧盟部长理事会经过特定的程序[64],可以决定将欧洲检察院的管辖权扩大至其他严重的跨国犯罪。鉴于各国对其主权的保护和欧洲各国刑事法律的差别,以及立法程序的繁杂,[65]即使宪法条约生效,短期内通过欧洲法律建立欧洲检察院的可能性也似乎不是太大。但考虑到统一欧盟刑法以有力地打击有关犯罪的必要性,以及欧盟的有关机构和学者对此已经付出的巨大的努力,似乎在未来,欧盟最终实行这一制度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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