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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

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


赵海峰


【关键词】欧洲刑法;现状;前景
【全文】
  

  欧洲刑法是一个新的领域。即使在欧洲国家,虽然“欧洲刑法”一词的提出有几十年了,但比较全面的研究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2]有人对欧洲刑法是否存在尚存怀疑,[3]但“欧洲刑法”作为课程却在欧洲开设了至少10余年,[4]不少学者也对未来“欧洲刑法典”的框架进行了研究。[5]我国有学者在对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研究中经常以欧洲刑法为例,[6]其他相关的著述也对欧洲刑事法作了很多分析。[7]欧洲刑法是一个充满了活力和变化的领域,多年以来,不但在有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所办理的案件的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在法律规则发展的性质上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演变,而以近来欧洲共同刑法的研究和推动活动以及欧盟制宪所带来的变化更引人瞩目。限于篇幅,本文仅拟对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可能的发展前景做简略的述评,并尝试提出欧洲刑法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一、欧洲刑法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欧洲刑法,研究人员大多是从两个语境下进行研究的,首先是从国际刑法的语境下进行,认为欧洲刑法是国际刑法的一个类别[8],或者是国际刑法的地区化; 其次是从刑法的国际化[9]的背景下进行讨论。对于国际刑法可以在三个层次上进行分析,即两国间的刑法问题、全球性的刑法问题和处于两者之间的区域刑法问题。无论是让.帕戴尔教授还是赵永琛教授,都是在区域刑法(Regional Criminal Law)的框架下谈论欧洲刑法的。对刑法区域化的讨论源于国际刑法协会率先倡导的研究。按照在国际刑法协会1992年召开的研究区域刑法的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区域刑法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至少3个独立国家之间所进行的刑事法方面的合作。所以,该“区域”所指的范围应当是多层次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指整个大洲如欧洲和美洲的刑法;也可以指分区域、亚区域或次区域的刑事合作,如欧盟成员国或者北欧国家间的刑事合作等。[10]在很多情况下,区域刑法又是区域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欧洲刑法的发展在区域刑法中是最成熟和最完备的,但欧洲刑法的发展主要是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进行的。欧洲影响最大的两个国际组织是欧洲理事会[11]和欧盟[12]。欧洲理事会是由46个国家所组成的政府间组织,通常简称“大欧洲”,而欧盟是由25个成员国所组成的高度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也通常简称“小欧洲”。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均无直接刑事权,但长期以来,均通过一系列措施,寻求加强刑事合作的协调和刑事法与刑事政策的趋向一致或统一。[13]欧洲刑法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从欧洲刑法发展的角度上说,欧洲理事会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开展活动较早,而且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是通过起草刑事司法协助、刑法和刑事诉讼、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条约以备成员国签署,以及起草和通过决议和建议的方式,促进各国法律的协调,并促进各国间的合作。


  

  2、欧洲理事会在刑法方面工作的第二个领域是通过欧洲人权法对刑法施加影响。欧洲人权公约对欧洲理事会的46个成员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尤其是通过欧洲人权监督机制,即通过原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大量工作,促进和推动了欧洲各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和趋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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