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律职业者与一般民众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差别,那就是虽然都崇尚正义,但对于正义的解读路径不一样,法律职业者必须信仰法律。如果说刑事司法者与其他专业司法者呈现何种位差,那就是刑事司法者对于法律信守的程度要求更高,对于规范的忠诚和信守远远高于其他司法,忠诚和信守的难度也较高。在中国当前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基于法官科层化的管理方式,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所以本文主要是从体制层面的校正来进行分析,并对权力个性化的跟进予以了一定程度的宽容,但宽容并不意味着纵容,更不意味着认同。作为司法权的具体适用者,坚守法律底线,匡扶法律正义,忠于法律职守,是司法良知的表达。作为个人的修养来说,法治卫道士的决心和法律殉道者的气节,仍然是一种终极追求。实践中,在一些司法官员身上已经体现出这一可贵的品质(譬如在赵作海案中),虽然他们行为尚不足以阻遏冤案的生成,但这种品质却是弥足珍贵并且需要弘扬的。正义作家左拉的灵枢被安放到先贤祠中的时候,法国议长说:“人们可以找到一些敢于顶撞国王的人,但敢于顶撞群众的人却很少。当人们要求‘赞成’时,他却抬头说‘不’。”[41]作为刑事司法旁观者的左拉为了德雷福斯案件尚且如此,刑事司法过程本身坚持原则更是天经地义。
【作者简介】
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参考文献】[1]事实证明,这些问题也成为推动
刑法修正的重要因素。“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就有明确体现。
[2]邓红阳:“河南回应陪审团制质疑:与英美陪审制有本质区别”,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6日,第4版。
[3]参见王玉瑞:“何兵:法律的力量从哪里来”,
http://wyrl.fyfz. cn/blog/wyr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2月28日。
[4]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5]参见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6]张泗汉:“司法改革重在审判独立”,司法考试网,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5月10日
[7]参见周永坤:“民意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年第8期。
[8]参见李唯:“浅析民意与死刑存废的命运”,《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9]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页9。
[10]同上注,“导言”页1。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24。
[12]同上注,页35。
[13]同上注,页35。
[14]参见张志雄:“民本与民主交织的公意、众意和民粹主义”,《南平师专学报》2007年第1期。
[15](日)岛田仁郎:“日本司法改革与民众需求”,赵昕译,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8日,第8版。
[16]例如有学者认为,不管是从陪审模式选择上,还是从功能定位上;不管是从陪审人员构成上,还是从被告人权利保障上;不管是从适用审级上,还是从配套措施上,这一改革都存在问题。进而指出改革应有
宪法、法律依据,须遵循常理。参见汪建成:“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法学》2009年第5期。
[17]周永坤,见前注[7]。
[18]参见张建国、王庆廷:“直接民意与司法回应—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切入点”,《上海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9]参见李燕:“罪该万死的贪官们何以逃过死劫”,人民网,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6月2日。
[20]参见张芳英:“中国死刑的出路”,《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
[21]美国部分地区具有私刑传统,在普通民众中形成了一种“义务警员价值传统”,并以义务警员司法表现出来。其实义务警员的心理在民众心中普遍存在。
[22](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死刑悖论》,高维俭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页130 。
[23]清朝达州刺史毛赓南谳狱文犊。
[24]梁治平:《处在边缘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
[25]同上注,页75。
[26] 2003年2月24日上午8时左右,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某小学女教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学校宿舍的床上。尽管湖南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均认定黄静系“病死”,但黄静家人很快将目标锁定在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身上。因为姜俊武在黄静死前的晚上留宿于黄静宿舍。姜否认自己“强奸黄静”,称自己当晚在取得黄静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特殊性行为”。他所说的“特殊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是不是致黄静死亡的必然诱因,至今鲜有人给出最终答案—至少5家鉴定单位的尸检结论不一致,至少全国4位著名刑法学者的意见与法院判决不一致。
[27]张少春、江晨:“湖南黄静案启示录”,载《东方今报》2006年8月14日。
[28](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505、 508-509。
[29]参见韩勇:“黑哨入狱: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北大法律信息网,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6月15日。
[30] 刘祖华:“警惕‘民意’干预司法”,载《三湘都市报》2005年7月22日。
[31]参见钱勤发:“一点水珠掀起轩然大波”,载《上海法治报》2010年6月4日,第B5版。
[32]不仅如此,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是不断上升的,从最初作为契约自由限制发展至私法自治的最高原则,其体现了法律的根本精神,日本学者我妻荣、芥川甚至将维护公序良俗提升到了法制根本观念的高度。
[33]李惊涛:“试论优势证据规则”,《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24日。
[34]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重点解决裁决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
[35]如该报道中的一些语句令人膛目结舌,如:“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36]譬如,报道指出:“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37]戴振祥,原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天津)的土木工程师,兼任天津市图算学研究会副秘书长。1985年春,停薪留职与其他科技人员创办了“东方应用技术开发公司”,未用国家一分钱,联络30多个单位集资联建住房,经营额达3000余万元,承接利民道工程,改造了三十多年来未得到改造的大片宿舍,兴建大楼近10万平方米,使数千户居民摆脱恶劣居住条件,当时还被作为创举。一年后,当楼房已建到四层时,他却被作为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查处,公司被迫解散。1988年9月1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戴振祥有期徒刑4年。戴振祥不服,提起上诉。1988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戴振祥投机倒把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3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天津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戴振祥投机倒把案的相关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并指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戴振祥投机倒把案进行再审,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戴振祥无罪。
[38]张传祯、李志刚:“戴振祥冤案平反始末及其反思—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十四)”,《法学》1998年第7期,页5。
[39](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75-476。
[40]刘志武:“京山‘杀妻’冤案调查(016)”,《每日新报》2005年4月26日,第49版。
[41](法)亨利·特洛亚:《正义作家左拉》,胡尧步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页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