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上盖的是带有国徽的法院的印章,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挑战的是国家的权威,由其他国家机关来协助法院是有充分理由的。此外,由于民事法官、执行人员的调查手段、调查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请求其他国家机关协助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六)民间调查机构的参与
当前,我国活跃着一大批民间性的调查机构,无论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大城市,还是在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都可以见到这类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的身影。虽然身份合法化的问题至今尚未解决,[15]但它们已经顽强地生存下来并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却是不争的事实。受债权人的委托,帮助寻找债务人的财产是这类调查机构的业务之一。
法院作为国家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调查债务人财产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依靠公权力机关的力量也是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要注意发挥那些民间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的作用。有时候由这些民间的调查机构去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不仅更合适,而且也更有效。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采用跟踪债务人的办法来发现被隐匿的财产,而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未必适合做这样的工作。调查机构的报酬与其工作成果挂钩,报酬的高低取决于能否发现债务人财产以及发现财产的多少,这一经济上的约束会促使调查机构尽最大努力去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七)群众的举报
群众举报也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有效方法。依靠群众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曾经在司法机关办理刑、民事案件中发挥过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频率不断提高,居住条件的改善使城市中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远不如从前,对隐私权的强调也使得人们比以往较少地关注他人的活动。尽管如此,通过人民群众的协助仍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方法。债务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他们的活动有可能被周围的群众所知悉,群众对有能力还债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一般会有义愤感。所以,当法院公告了债务人的情况,要求群众协助时,一些了解情况的群众往往会匿名向法院举报。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靠群众的无偿举报也是不够的。法院和债权人可以通过悬赏举报的方法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悬赏,一方面可以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寻找债务人财产的工作,增强法院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对债务人的压力,促使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悬赏举报早已为我国的许多法院所采用,例如,早在199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作中举报奖励规定》;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执行工作细则(试行)》中对执行悬赏公告作出了规定。现在,一些网站也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还出现了专门为此设立的网站,如中国悬赏清欠网、中国重金悬赏网等。
三、完善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的若干思考
近年来,为了提高执结率,改善执行的效果,我国立法机关和法院对发现债务人财产问题已愈来愈重视。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强制执行的效能,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发现财产的制度。
(一)建立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债务人申报财产制度,这一制度的缺位显然不利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为了弥补制度上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29条规定,债务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为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虽然有了上述规定,但由于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询问,法院可采取哪些制裁措施,尤其是法院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区分和识别债务人是否向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实务中相当多的债务人欺骗法院,那些实际上完全有能力履行的债务人信誓旦旦地告诉法院自己确实无财产,申报制度远未达到预想的效果。[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