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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

  

  为了能够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付诸实施,法院就必须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确是有财产的,而案外人参与了协助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这是追究案外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8]法院越是能够有效地发现这样的财产,案外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也就越不敢实施上述妨害执行的行为。


  

  二、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如交通肇事等突发性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人同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深知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将变得简单快捷,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早日实现,所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他们最有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只要他们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总是乐意将这方面的情况提供给法院的。


  

  由债权人提供线索,虽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但不应由此得出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负举证责任的结论,尤其是不能因为债权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就把执行受挫的责任归咎于债权人。


  

  (二)债务人申报财产


  

  债务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不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财产和究竟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且对处于自己占有下的财产,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别人的也一本清册。因而让债务人来向法院说明究竟有没有财产、有哪些财产,不仅没有任何困难而且也是一种最为经济的发现财产的方法。当然,由于债务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财产一旦被发现就意味着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他们自然是极不情愿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即使不得不去申报,也会尽量地瞒报。所以,必须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债务人,使他们必须申报并且必须据实申报。


  

  一些国家的执行制度也正是基于此设计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规定了代宣誓制度,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债务人声称自己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命令债务人在初级法院的执行员面前进行代宣誓。债务人如果拒不到场,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发布拘留命令,强制进行代宣誓的保证。[9]在代宣誓保证中,债务人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包括其拥有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不仅要申报当时的财产状况,而且要申报代宣誓之前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如债务人在代宣誓指定日期前的4年内曾将财产作为非节日性礼物送给他人等。由于德国社会崇尚诚信,加之拘押的威慑力,一旦法院发出了代宣誓的命令,绝大多数的债务人都会选择与法院合作,被采取拘押措施的只占到债务人的0.5%。[10]债务人如在代宣誓中作虚假的陈述,将被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在英国,为了从债务人处获得财产信息,设置了口头询问债务人制度,即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命令债务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如果债务人拒不出庭接受询问或者虽然出庭但对所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附有宣誓的回答,作出裁定的法院可将情况向高等法院或巡回法院的法官报告,由上述法院的法官签发拘留令。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


  

  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指法院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由于债权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财产线索,法院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在法院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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