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如果债务人确实因经营失败等原因陷入困境,法律是不会迫使一个这样的当事人去做他无力做到的事的。因而,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同样需要区分债务人究竟是不能履行还是不愿履行。
(三)能够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迟迟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们自以为法院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他们财产的真实状况,所以在被要求履行时,不仅不主动履行,而且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
而一旦他们得知法院已经发现了、控制了他们财产后,这种侥幸心理就会被彻底破除。“债务人经常在扣押和变卖被扣押物品的压力下履行了指向他的债权,……所以在实践上通常相对较少发生变价扣押物品的情形。”[6]债务人清楚地知道,法院不仅会对这些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财产被发现后,使得法院同时掌握了他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据此对他们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甚至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为了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债务人此时的对策往往是一方面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另一方面向法院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7]
(四)有利于切实追究拒不履行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为了制裁那些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判决债务的当事人,各国的法律都对这样的债务人规定了民事的、刑事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应当说,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制裁,尤其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促使其履行债务的有效方法。然而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违法的风险相当小、成本相当低,这使得许多债务人选择了尽量不主动履行的策略。造成法院未能制裁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主要原因是,法院难以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所以,只有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法院才能更多地运用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也才能真正具有了实效性和威慑力。
(五)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应当说,债务人申报财产是执行机关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最为经济的方法。债务人对自己拥有哪些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心里最清楚,没有人会比债务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能够据实向法院申报,法院便可以方便而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但由于债务人同执行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实申报也就意味着他要么申报后就主动履行债务,要么被强制执行,所以那些有财产的债务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向法院报告,这就如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因同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不愿意向法院陈述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一样。
要使财产申报制度取得实际效果,法院必须能够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确定债务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的要求向法院如实报告。债务人向法院报告后,法院便面临着识别问题,法院需要确定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究竟是与实际拥有的财产状况相一致还是隐瞒了一些财产,在识别时,法院当然不能只凭债务人申报时的态度、表情来判断,而是需要有独立的、其他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渠道。实际上,法院拥有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方法越多,法院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打消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就越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六)有助于防范、减少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
案外人参与、实施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案外人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案外人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试图使法院相信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有的案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