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
李浩
【摘要】发现债务人财产对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减少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提供线索、债务人申报、法院的搜查与调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群众举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应当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调查,应当健全协助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搜查手段,继续实施和推广法院在执行中创造的新举措。
【关键词】民事执行;债务人财产;发现方法
【全文】
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和关键。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
鉴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意义重大,一些国家把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作为改善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如2001年的《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要导入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强化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1]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室于2003年提出了改革执行制度的白皮书,白皮书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是通过强化向债务人索取资料和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来更多、更准确地获取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资料。[2]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顽症,而许多案件法院之所以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效果不佳,就是因为法院无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因而,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之所在。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正在进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亦准备在此次修订中增设财产申报制度。本文拟对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意义、方法以及如何改善和强化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设立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
当前的执行工作至少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的真实写照。一些债务人为了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长期在外东躲西藏,使法院前去执行屡吃闭门羹,迫使法院不得不采用“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来应对;[3]一些债务人在诉讼中甚至在诉讼前就开始转移财产,通过假离婚、虚假的买卖、赠与等方式把财产转到他人名下,等到输了官司的时候几乎是一无所有;当法院到金融机构去查询、冻结债务人存款时,工作人员一方面与执行人员虚与委蛇,另一方面向债务人通风报信,帮助债务人转移存款;当法院准备扣押债务人财产时,常常受到债务人及其亲属的围攻,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当地的公安机关甚至出面用武力阻挠执行。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虽然都客观存在,但从我国强制执行的实务看,大量无从执行的案件不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隐性地拒绝协助,也不是发现债务人财产后他人的阻挠,而是法院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既然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的财产难找,只要我们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发现债务人财产机制,就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申请执行和实施执行首先需要掌握的信息从债权人的角度说,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区分债务人究竟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是确实没能力偿还债务,对其做出合理的选择也是必要的。如果他明知债务人的确没有清偿能力,作为一个理性的权利人,他也就不会去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至少是不会急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么他确实知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而故意拖延,就像实际生活中许多债务人一方面被法院判决清偿债务后对法院生效判决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却继续在经营,继续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要么他虽然不能确切地知悉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至少是认为债务人很可能如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