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邵明
【摘要】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调查程序
【全文】
现代诉讼制度抛弃了神明裁判主义而遵行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运用人证、物证等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本文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视阈,首先阐释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及相应的证据调查程序,最后讨论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
(一)我国有关证据裁判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3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4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为再审的理由(第66条、第179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再审的理由(第179条和第187条)等。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