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困难的程序设计是争点整理的终结与效力。争点整理程序的终结涉及的是如何以及在何种情形下结束的问题,这又与民事诉讼的失权制度有关。但笔者认为,失权制度的制定总的原则是不能触及到司法公正的底线。当然,就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中每一项内容在我国有效运作的可能性,关键是传统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比如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充实、法官阐明义务和心证公开的确立以及高素质的法官和律师制度的建立等。
【作者简介】
赵泽君(1963-),男,山西右玉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关于“争点”的范围,在理论上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通常狭义的解释是争点仅指事实,而广义的解释认为,事实、证据、法律等都可以成为争点。比如,在日本,有的认为,争点就是对于法律适用有意义的事实主张不一致者(加藤新太郎.争点整理手续の构想(J).判例夕亻厶天ズ,1993(823):10.)。有的认为,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主要事实、与主要事实有关的间接事实以及有助于和解的背景情况,均因争执而成为争点(伊藤真.民事诉讼におけゐ争点整理手续(J).法曹时报,1991,43(9):4.)。有的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终验法则、主要事实或者间接事实的争执,都属于争点(山本和彦.争点整理手续につぃて(J).民商法杂志,1994,110(45):106.)。对此,笔者认为,将来我国在建构争点整理程序时宜采广义的解释,理由为:1.广义的解释反映了诉讼的本质,只要双方当事人希望法院进行裁决的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就是诉讼上争点。2.诉讼标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都互相具有关联性。在诉讼标的确定的基础上,争点整理才能进一步明确与诉讼对象相对应或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应适用的法律是什么。3.在英美国家,争点(issue),也不仅仅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争议,而是指诉讼中关于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争议事项或问题(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33)。
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2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法”的核心内容是,一方面民诉法对当事人课以协力迅速进行诉讼的义务,促使当事人将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及相关诉讼资料尽可能于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提出;另一方面扩大法官阐明义务之范围,以便法官及当事人能及早了解案情并整理、确定、简化争点,有利于试行和解或使言词辩论更有效率,从而促进审理的集中化(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修订资料汇编(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1-3)。
为了使裁判尽可能经过充分的准备后在一次言辞辩论中做出,德国1976年12月3日通过的《简易化程序法》采纳“斯图加特模式”对
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诉法》改革了在当事人毫无准备的基础上反复开庭的审判方式,力图实现以争点为中心的集中审判,以加快诉讼进程(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
《证据规定》第
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第
276条第2款的规定,简易法院诉讼程序,对于对方当事人认为如不进行准备不能陈述的事项,应以书状进行准备,或者应在口头辩论之前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通知。其第370条又规定,小额诉讼,除特别的情况之外,应当在最初进行口头辩论的期日内终了审理。当事人在该期日前或该期日,应提出全部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另见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43l条、
436条的规定。
《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第
161条第2款规定,准备书状应记载下列事项: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攻击或防御的方法的陈述。
如《德国民诉法》第27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院应及日寸地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该条第2款对法院可以采取的具体的准备措施作出了规定。德国的学说和判例认为,法院违反此项义务的。将导致不准许援用第296条有关失权的规定。理由是迟误并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或者认为根本不存在迟误。另见我国《台湾
民事诉讼法》第
250条、第
26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