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两个方面内容的处分权:一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二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6}。承认民事诉讼以处分权主义为基础,则必须在制度上给予当事人相当的程序保障,以使其提起诉讼、决定审判对象以及决定纠纷解决机制。争点整理程序恰恰是这些作用的综合发挥者,否则处分权主义将在诉讼伊始便遭至贬损。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法院原则上必须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否则即为违法。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不完整的,必须在制度上跟进,建立争点整理程序,使审前处分行为的行使也纳入到法律保障的范围内。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被认为是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7},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二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三是法院只能原则上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7}139。辩论主义不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也体现在争点整理阶段,“因为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已在实质上构成了双方的初次辩论”{6}314。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受到理论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但要贯彻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就必须有相应的争点整理程序加以保障。
(三)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哲学基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
1.诉讼公正
诉讼公正乃指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8}。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提升诉讼公正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也体现在诉讼结果之中。
(1)程序公正
尽管在理论界对程序的公正性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其至少包含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程序平等性和参与性以及程序的公开性。基于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自行确定争议焦点,法官不直接参与争点整理。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而且有利于法官中立性的保障。此外,争点整理程序实质在于把随时提出主义时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期限前移,避免“诉讼突袭”,从而为当事人创设了平等辩论机会,实现了诉讼过程的平等。
(2)结果公正
结果公正的首要条件之一就是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9},这里存在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有时不完全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在此情况下,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对事实真实的发现仍是有意义的:
第一,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及其相关证据的平等机会、手段和时间并形成争点,在开庭审理中围绕争点,依据证据作出认定,那这种形式真实的公正性透过诉讼程序的平等性得以体现。“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10}
第二,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法官通过阐明义务的履行,协助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证据上争点整理,有助于确定当事人所争执的事实,尤其是,若能通过对话将其对于事实主张及证据所持的认识和判断向当事人表明,则当事人双方与法院就争点的取舍、限定或重新形成达成一致,在此意义上,争点整理程序对于防止来自法院的“发现真实的突袭”有所帮助。
结果公正的另一个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客观因素即适用的法律依据;二为主观因素即法官的态度、经验、价值观等,也即庞德所说的“可以有法司法,也可以无法司法。”{11}可见,法官适用法律离不开自由裁量。通过法律争点的整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可以对法律漏洞、法律冲突以及因法律见解不同而存在争议的法律,进行讨论、对话或形成适用法律的共识。
2.诉讼效率
为了使案件集中审理,必须进行充实的审前准备,因此必须建立审前争点整理与开庭争点调查和事实认定的阶段式程序结构模式。“这种程序结构模式,使得诉讼的阶段性功能得以界分,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作用得以明晰,从而改变了过去‘准备性’诉讼行为与‘审理性’诉讼行为的交替进行所带来的程序上的混乱。”{12}当事人通过在审前争点整理,减少了那些不必要进人法庭审理的案件,使法庭审理集中于争点,从而提升诉讼效率。
三、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包含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