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
赵泽君
【摘要】通过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充实审前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历史演进的结果,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尚付阙如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应在建构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时应从争点整理的主体、客体、范围、时间、地点以及方法和结果几个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兼顾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理论基础;程序设计
【全文】
一、引子
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是指为消除纠纷和实现集中审理的目的,在审前程序中法院协助当事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明确和固定诉讼标的、案件事实、证据上和法律上争点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
程序的要素体现了程序质的规定性,考察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制度,可以发现,其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第一,主体要素 “诉讼主体是构成诉讼活动的基本要素,也正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1}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也体现着主体之间的诉讼行为关系。如何合理地确定法院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之间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以期达到既不损害诉讼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乃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构建的基础和核心。
第二,客体要素 法庭审理是为了解决争议,如果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审理便是多余的。为了使案件的争点凸现出来,就需要通过争点整理程序,将当事人意见一致的问题与存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法律上争点的问题加以区分,并将争点固定下来。
第三,时间要素 原告起诉之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也就谈不上争点整理问题。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在争点整理程序结束前,当事人就需要有序、及时地提出主张和进行举证。随着程序展开,争点的不确定状态逐步被减缩、吸收、消化和固定,同时法官和当事人诉讼行为越来越受限制。
第四,结果要素 争点整理程序一旦终结,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法官与当事人都应受过去言行的约束,争点整理程序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时限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也是不让程序“走过场”的规则基础。[1]
历史上,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把确定争点的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合为一体,加上实行随时提出主义,以致争点不能及时形成,往往容易出现反复多次开庭。为此,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又重新调整审判机制,实行以争点整理程序为核心的审前程序和集中审理为核心的开庭审理程序的诉讼机制。[2]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时对争点整理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的目标定位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故意迟延或杂乱无章地提出主张和诉讼资料,争点总是难以确定,造成庭审走过场和庭审效率低的不良后果。因此有必要对争点整理程序产生的理论基础予以进一步思考。
二、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多维视角下的正当性
(一)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背景:集中审理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在陪审团的传统和正当程序观念之下,采用一次集中审理的审判方式,诉讼程序被严格区分为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陆法系的诉讼实务一向采纳分割审理主义,既没有严格划分审前程序的必要,更没有实质意义的争点整理程序,诉讼过程能够非正式地进行。在案件不多且案情简单的年代,这种做法比较适用。但“二战”之后,民事案件日渐增加,案情日益复杂,法官同时审理多数案件的期日之间相隔很长,“由于期日与期日之间相隔太久,……使得直接言辞审理主义易流于形式。”{3}而且,也因重复开庭“延缓审理之进行,招致额外花费。”{4}故历史上曾采取分割审理方式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谋求审理方式改革,转向集中审理方式。[3]争点整理程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受到重视并提到立法议事日程上来。
(二)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法理基础:当事人主义
按照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一般认识,处分权主义加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5}。
1.处分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