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的职权探知状况。由于人事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在人事诉讼中广泛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以发现实体真实。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诉讼资料的收集、提出通常都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一般仅仅进行释明,事实主张和证据方法的提出与普通民事诉讼几乎没有差别。由于为保障承接既判力拘束的第三人而设立的制度未发挥正常的功能,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将无从谈起,有必要从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德国人事诉讼中施行的传唤制度或许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2.利害关系人程序保障之对策
“程序保障问题不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规制问题,而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内的行为规制问题。”{21}第三人诉讼参与之路是依据职权开辟,还是当事人间自行规制,对此问题,各国根据各自的法律制度施行了不同的举措。德国主要依据职权传唤或告知第三人之诉讼参与;而日本则实行的是当事人间的自我规制,即当事人间自行施行传唤或告知。实行当事人自我规制的情形时,应充分用活释明权制度。日本法官奈良次郎先生认为,在以检察官作为当事人的人事诉讼中应充分活用诉讼告知,法院方面应做好诉讼指挥工作{22}。在司法实践中,死后认领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屡遭侵害,为切实保护承受判决对世效力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均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33条规定,“对于在父亲死亡之后提起子女认领诉讼中,父亲继承人的子女及其他因诉讼结果而致使继承权受到损害时,法院认为适当的,应根据最高裁判所规则的规定将诉讼系属通知相关人士。但是,该通知仅限于以诉讼记录判明其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的情形。”无论是职权传唤还是当事人自行传唤,如果不及时履行,将会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检察官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时,检察官虽然负有告知义务,但作为法院,应该与检察官紧密合作,充分行使诉讼指挥权,以尽早地用最恰当的方式实施诉讼告知程序活动。
【作者简介】
郭美松,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德国在人事诉讼中为了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还施行了传唤制度。该传唤制度具有两种功能:1.传唤具有通知或告知的功能。接到通知者不仅可以实现利害关系知晓诉讼系属的存在,同时也为之打开了诉讼参与之门;2.受到传唤者即取得关系人的地位,也意味着将接受判决“对世效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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