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法律地位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或手段进行保护,这也是限制第三人程序参与权正当化所要考虑的因素。当事人通过实施充分的诉讼追行,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切实保护,这也是使得限制第三人程序权正当化的原因之一。但是,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其诉讼追行不能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切实保护时,便不能限制其程序参与权。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如果能够确保判决内容的公正性,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就有必要减轻第三人程序参与的必要性。在广泛适用职权主义程序中,依据职权探知,不可能完全预防不当判决的产生,对以程序权为内容的第三人正当程序的保障,法院只能是积极地介入,并非能够完全取代。
综上所述,承受身份判决“对世效力”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无论是通过利害关系人成为适格当事人,还是通过诉讼告知方式为其提供参与的可能性,仅限于这种二选一的做法未必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人事诉讼中,并非只有通过法定适格当事人所进行的充分诉讼追行才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通过扩大当事人的适格范围,使实质利害关系人成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做法也未必完全具有合理性。对当事人间合谋所获得的虚假判决,第三人虽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然而,合谋事实的举证并非易事,因此,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未必完全充分。一般认为,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受制于适格当事人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如果第三人为争讼身份关系的密切利害关系人,或具有重大的法益时,有必要扩充程序参与权。
(三)日本学界关于人事诉讼中第三人程序保障之学术论争
程序保障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人们为追求公平、公正,一直在苦苦地追寻程序正义。从1984年福冈高等法院的判例到1988年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日本司法机关作出了难以让世人接受的裁判结果,由此引发了日本学界对案外第三人的程序保障问题的探讨,被称为程序改革的“第三浪潮”{16}
1.“吉村说”吉村德重教授是日本最早就人事诉讼判决效力与程序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吉村教授从宪法上国民都有接受裁判权利的角度,阐释了第三人程序保障的法理依据。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源于身份关系得以统一确定之要求。通过对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限制以及片面职权探知主义的施行而使之正当化。然而,吉村教授认为,这些根据和举措对第三人的保护来说是不够充分的。“人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只对第三人程序保障具有补充性,而不具有替代功能。”{17}要对人事诉讼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只有让身份关系直接受判决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受到实际的保护。吉村教授还指出,并非所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在任何情形下,都有纳入共同诉讼人行列的必要,他将第三人分为密切关系人和次位关系人,与系争身份关系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为密切关系人;而身份关系不受影响,继承权等其他财产权可能受到侵害的为次位关系人。对密切关系人的诉讼参与实行必要传唤,而对次位关系人实行诉讼系属告知。吉村教授的观点主要受德国传唤制度的启发,是他将德国施行的必要传唤制度的两种功能分解得出的结果。[1]“吉村说”认为应扩张诉讼告知的范围,作为未进行诉讼告知的制裁手段便是实施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