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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1.身份关系的直接主体都作为当事人适格者(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此实现程序权的保障。


  

  2.除此之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任意诉讼告知方式开辟参与诉讼之路。


  

  3.当事人通过欺诈等手段而获得的虚假判决,可以通过再审途径赋予受害人事后程序参与权限。


  

  4.为了保护承受身份判决效力第三人的利益,实现“对世效力”的正当化,各国均采取了限制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广泛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等策略。尽管我们不能断言职权探知的实施本身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不当判决产生的可能,致使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得以正当化,但至少可以说,通过职权探知所产生的裁判结果比源于辩论主义的判决更接近实体真实一些。以《宪法》上“接受裁判权利”为基础的程序权在职权探知制度下,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样应该受到保障,它具有超越符合实体真实之上的价值——正当程序保障。人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只具有补充第三人程序保障的作用,而不具有取而代之的功能。


  

  5.通过对当事人适格者的扩充,使更多的人能够亲自进行或参与诉讼程序,以力求实现人事诉讼中确定判决“对世效力”的正当化。


  

  从保障第三人程序的角度来看,上述举措都是为保护承受“对世效力”及第三人利益之程序性保障,也是实现判决效力扩张正当化的根据。但这些措施能发挥多大程度的保障功能,以什么为根据(标准)才可以说第三人的程序权得到了切实保障等问题,至今仍是一个谜团,有待人们进一步探明{10}。


  

  (二)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的一般法理


  

  人事诉讼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本案判决,无论是原告胜诉判决还是败诉判决,一般对第三人都具有判决效力。原告胜诉判决的“对世效力”究竟属于形成力还是既判力学界虽尚无定论,但从第三人程序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姑且不论形成力是确定判决的法律要件效果还是作为既判力的基础,总之,判决“对世效力”使人们不得就判决内容再度进行争执。即便既判力不发生扩张,而判决本身具有“反射效力”,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必须承认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判决。诚然,不适格的第三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但是,形成判决对自己的既得地位造成了侵害,或者关于自己法律地位诉讼的先决事项的形成效果会因此存有不妥之处。尽管不是适格者,作为当然的反射性效果,第三人是否便不能对此加以争执?不管是既判力的扩张还是反射性效果,不能对判决效力加以争执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为其进行什么样的程序权保障?只要这一问题找到了答案,其他问题方可迎刃而解。有日本学者指出,“对世效力”并非判决的效力,它是判决的一种实际效果或者是一种波及功能。判决的“对世效力”即便被全盘否定,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仍存在事实上的波及效力{11}。


  

  如前所述,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的根据在于身份关系统一确定之要求。为了实现身份关系的统一确定,与该身份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有必要成为适格当事人{12}。也就是说,基于身份关系统一确定而产生了身份判决“对世效力”的要求,通过将密切利害关系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据此实现判决“对世效力”的正当化。以争讼身份关系“干涉权”为基础,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实现身份关系划一确定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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