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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三、人事诉讼中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由于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案外第三人受到判决影响和拘束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为维护第三人的权益,程序设计是需要精心考虑的。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人事诉讼法》对人事诉讼判决效力及于第三人加以规定,其旨意在于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一致性{8}。从判决“相对效力”原则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一种例外。未参加人事诉讼程序的第三人要接受既判力的拘束,其程序设计应该比普通诉讼程序更精密,否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可能遭到肆意的践踏。因此,对承受判决对世效力的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各国立法上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问题的提起——程序保障之困惑


  

  在日本,山木户克己教授率先提出了诉讼中的“当事人权”{9}。与非讼程序相比,能够表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辩论权”、“异议权”是“当事人权”的重要组成内容。“辩论权”是指接受裁判者在判决作出前,就案件进行辩论,保障其提出裁判资料的机会。这一权能无论在实施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普通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人事诉讼模式中,均同样适用。但是,以前人们在探讨“当事人权”时,其着眼点在于如何保障形式上的诉讼主体即当事人的程序权。而形式上并非当事人但因判决效力的扩张而实质受影响的第三人之程序权该如何被保障的问题,它并非“当事人权”所直接论及的对象,第三人程序权保障的有关问题可谓当事人权所面临的难题。


  

  第三人程序权的法理根据,在于各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接受裁判的权利”或审问请求权。接受裁判权利的程序保障在德国表现为“审问请求权”,而在日本程序保障则表现为山木户克己教授提出的“当事人权论”和铃木忠之先生的“正当程序保障论”。在德国,就《德国基本法》103条所规定的审问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学界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有学者认为,审问请求权只有形式上的诉讼参与者才拥有;也有学者认为,承受裁判结果实质影响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虽然各国宪法对“接受裁判的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加以明示,但它是保障第三人接近法庭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若仅仅将“接受裁判的权利”理解为法庭上的某种程序保障,那么就会致使此规定沦为机械的教条,成为没有任何实际内容的空洞之物;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保障实施具有合理内容的裁判程序,如何将该条规定具体化,并融入正当程序之中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原则是对第三人程序权的最好保护。因为,确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是,既判力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以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人事诉讼确定判决的对世效力,我们暂不管是定性为形成力还是既判力,都应广泛地及于第三人。判决的“对世效力”不仅直接左右非当事人固有身份上的地位,而且,间接地影响将争讼身份关系作为先决事项的第三人的继承权、抚养义务等其他财产权。非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有关自己法律地位的另行诉讼中,不能对身份判决内容加以争执。由此看来,非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程序权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如果仅仅是因为要处理好如何调整身份关系的统一确定与利害关系人程序权保障问题的话,让上述所有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以保障,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于是有日本学者提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去化解二者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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