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根据
(一)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确定判决并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物、任何人都产生既判力,既判力所拘束的物和人应该有明确的范围。既判力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我国学者将这种例外称为既判力之扩张,日本部分学者将之称为既判力的“对世效力”{4}。这种扩张现象在人事诉讼和公司法上的诉讼最为常见。根据实体法形成权所提起的形成之诉,可以使法院作出具有形成力的判决。在判决具有形成力后,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判决确定的范围内形成,以前未存在的法律关系因而发生,以前存在的法律关系因而变更或消灭,这种法律效果任何人都不得否认。可见,形成判决一般具有对世效力{5}。也就是说,确定判决的主观范围要发生扩张效应,确定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果也及于第三人。以身份关系为标的的人事诉讼一般都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铸就了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的属性。这也意味着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突破了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根据传统的既判力理论,民事判决既判力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于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若对这种关系不加以确定的话,那么,对权利的稳定无疑是有弊无利的,所以需要借助既判力的扩张功能加以调整,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理念。我国也曾有学者指出,“形成力的绝对效力性质来源于形成之诉的特点,形成之诉也只有在法律专门规定并以法院判决才能变更法律状态的情况下予以承认,且仅在社会团体关系和身份关系案件中才有较大适用的余地。”{6}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一些大陆法国家均对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进行了特别规定。《法国民法》第311条9项规定,“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绝对效力(autoriteabsolue)《日本人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就婚姻无效或撤销、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德国人事诉讼法》第640条之8规定,“判决在当事人生存时确定的,该判决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均生效力。”所谓“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是指,判决对一切人(包括对其有利和对其不利的人)均发生效力,即判决的效力及于一切第三人。此即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关于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大规定{7}。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
(二)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根据
人事诉讼判决为何会发生判决效力扩张呢?根据何在?都是我们探讨此问题的关键。要解答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能从人事诉讼中所施行的特别法则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中去寻找答案。首先,人事诉讼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与以财产权关系为诉讼标的的一般民事诉讼在适用法则和审判模式上存有较大不同。由于诉讼当事人对身份关系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因此辩论主义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次,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广泛地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在人事诉讼中,法官不完全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拘束,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等。再次,仅仅依靠职权探知主义,还不能够完全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因而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规定,准许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无论检察官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还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列席人事诉讼裁判,都有利于真实的发现。最后,正因为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这些举措与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既判力扩张提供了支撑。一般认为,通过法院的职权探知和检察官的一般参与,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未参加诉讼程序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