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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功能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除了Scott教授外,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 MarshallHarlan)大法官也是“预防滥诉”说的支持者。哈兰大法官坚决反对原告资格的自由授予,认为原告资格的自由授予“完全会破坏联邦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在诉讼开始之时就排除那些胜诉无望和不具有可裁判性的诉讼请求(unmeritorious and unjusticiable claims),以免听证程序( evidentiary hearings)耗费当事人和法院的财力和时间。”{4}由此可见,在哈兰大法官看来,原告资格的功能就在于它能够排除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预防滥诉”说的运行机理


  

  Scott不仅指出了原告资格的滥诉预防功能,还详细论述了原告资格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的{3}。在Scott看来,原告资格授予了法官决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值得耗费司法资源的权力。法官根据原告在案件中享有的个人利益的大小以及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赋予原告起诉资格。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是间接、微小(insubstantial),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就越小,法官就会拒绝授予原告起诉资格;反之,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是直接、越大,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就越大,法官就会赋予原告起诉资格。由此可见,在运用原告资格预防滥诉时,其运行机理非常简单,主要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所享有的个人利益的大小以及运用司法机制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大小来决定。


  

  (三)“预防滥诉”说评析


  

  从时间上来看,“预防滥诉”说盛行于沃伦法院时期(1953-1969)。这一时期被喻为“美国公法中两个富有创造性的重要时期”之一,因为在这一时期内,联邦最高法院以司法能动主义为其法哲学基础,扮演着一种立法者而非法官的角色{5}。在能动主义司法哲学的指导之下,沃伦法院的讼案大幅度增加,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预防滥诉”说正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是用以解决诉讼爆炸问题的权益之计。然而,“预防滥诉”说不仅存在理论局限,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从而使那些企图利用原告资格规则来解决诉讼泛滥问题的人的愿望成为泡影。


  

  1.从理论上讲,“预防滥诉”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


  

  “原告资格”的本质在于,法官根据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和范围来决定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值得耗费司法资源{3},从而代替原告本人作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判断。从理论上讲,这种由法官代表当事人作出决定的做法侵犯了作为美国司法制度之基础的、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


  

  达玛什卡指出,不愿支持任何一种人生哲学的回应型国家允许个人在管理自己生活方面享有主权,这种主权投射到司法领域,就表现为承认当事人是他所参与的诉讼的主人,有权按照他所乐意的方式来展开程序行动{6}。这就是所谓的程序自治,它赋予当事人广泛的程序控制权,包括是否启动诉讼的权利。允许法官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由拒绝当事人提起诉讼,毫无疑问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


  

  或许有人会说,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司法服务毕竟是一种公共产品,允许当事人不计成本地耗费作为公共产品的司法资源,会阻止其他当事人对这种公共产品的有效利用,因而是不公平的。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公共产品一经定价,就应该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平等地向所有人销售。法院是不能以“法律不关心琐碎之事”为借口拒绝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这是国家禁止当事人进行自力救济应当承受的代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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