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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集团赔偿

  

  在实现集团诉讼目的方面,与个别性估算方法相比整体性估算方法更切合集团诉讼基本目标。关注集团整体而适当地忽略成员的个体情况,是集团诉讼的一个鲜明特征,对此赔偿金的估算环节也概莫能外。在一些大型集团诉讼中用整体性估算方法取代个别性估算方法更有助于实现集团诉讼目的,这是因为:首先,有利于发挥现代集团诉讼机能。由于整体性估算方法选择合理的公式将胜诉利益在集团成员之间平等、便捷地进行分配,不但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更能与集团诉讼解决大型纠纷的机能相适应,有助于在集团诉讼的制度层面追求诉讼经济目标。其次,这个方法增大了损害赔偿请求的威力。被告的责任一旦确定,法院也容易确定损害总额即原告集团整体所蒙受损失的总额,即使每个损害额的认定非常困难。但假若一次性计算方式能发挥作用,损害总额的计算将容易得多。{5}223正因如此,这一方法在小额集团诉讼中显示出优越性。再次,估算方法简便易行。整体性估算方法强调的是集体受偿。由于可借助于交易记录来证明损害程度,相应地降低、甚至是免除了集团成员个体的举证要求,从而加大了受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在损害总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被告方即使故意妨害请求证明,或拖长请求证明时间也不会影响人们对权利的请求。{5}221—224


  

  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群体诉讼显著的共性就是对带有个人的特质的因素在制度上往往不予斟酌。即使个别成员的具体情况有所变动,只要不影响整体的诉讼进行,在程序上并不一一反映出来也是有其道理的。”{3}268同理,在确定偿金的程序中贯彻重整体而适当地忽略个体的思路同样是公平的,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个别性估算与整体估算方法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两者各有价值,适合于不同的集团分配情形。


  

  表1:两种赔偿金计算方法比较


  
 二、整体性估算的原则与方法


  

  (一)整体性估算的原则


  

  整体性估算方法由于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具体估算的方法只有多样化才会满足现代集团诉讼实践的需要。而且这些灵活多样的计算方法远非集团诉讼立法可以列举,就普通法中的整体性估算的方法看,大致涵盖了交易记录、公式化计算、近似计算、运用统计原理计算等方法。特别是这些方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均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说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诉讼技术。因而,为防止这些技术被滥用,给集团成员或者被告造成损害,有必要在原则层面对整体性估算方法进行规制。从普通法国家立法和实践观察,规制整体性估算方法主要有职权主义、准确赔偿、正当程序、符合实体法等原则,他们构成了制定、解释、适用整体性估算方法的基本依据。


  

  1.职权主义


  

  法院是确定和分配程序的主导者,享有较大裁量权。赋予法院这样的权力乃是因为法院在解决大型纠纷的过程中,往往会因重复计算和分配赔偿金而不堪重负,甚至陷自身于瘫痪境地。此外,集团成员和被告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往往明显失衡,集团极有可能因成员之间过于脆弱的联系和利益的个别化而分崩离析,形成集团成员个体无法抗衡强大对手的结局。这样,法院在运用整体性估算方法时有必要显示出其主导力量,以强力手段推之。否则,整体性估算方法的推行就会缺乏现实基础而胎死腹中。


  

  法院在整体性估算方面的职权体现在诸多方面,包括:充分斟酌个别性估算方法与整体性估算方法各自适用的限度,整体赔偿或个别性估算哪个方法更适合特定的案件;还要考虑采纳听证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保障正当程序要求;此外,考量案件的适宜性也是行使职权的表现,如果集团成员在个人受到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带有独特性,整体性估算方法对此则无力解决,则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不适当性。以环境污染集团诉讼为例,每个集团成员受到污染侵害的程度、患病的时间和症状往往都不尽一致,而且还可能存在其他致病因素和个体差异的因素,等等。整体性估算方法的优势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只有承认它的有限性才会使其有效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这样的判断则正是法院职权斟酌的事项。


  

  2.合理精确度


  

  在损害赔偿集团诉讼中,法院追求的最佳状态就是能够对赔偿数额作出合理且准确的计算。但由于整体性估算方法注重集体受偿,往往有计算不够准确的弊端。因为,这种方法通常是在集团成员的身份和人数都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被用来确定被告赔偿总额,至于在分配时究竟有多少集团成员对赔偿金享有权利,他们是否会主动提出请求?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可能的后果是,整体性估算方法会让被告多掏腰包,支付更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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