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集团赔偿
王福华
【摘要】普通法系集团诉讼制度中,面向集团的赔偿机制由赔偿金的估算和分配两个程序组成。赔偿金的估算包括个别性估算方法和整体性估算方法。在现代集团诉讼背景下,个别性估算方法不能解决所有集团诉讼的赔偿问题,须由整体性估算方法来弥补缺陷。在整体上确定赔偿总额后,还要按照直接分配、间接分配等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集团成员。普通法集团诉讼中的“以个别损害赔偿方法为原则,以整体性估算为例外;以直接分配为主,以间接分配为辅”的理念,对于我们克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体制阻碍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集团诉讼;个别性估算;整体性估算
【全文】
意大利著名法学教授莫诺·卡佩莱蒂曾断言:新型社会的、集体的、“分散的”权利和利益,只有通过同样新型社会的、集体的、“分散的”救济和程序才能得以维护。实际上,对这些新型救济和程序的探求,正是在现代司法的演进中最引人入胜的特征之一。{1}373确实,发轫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不但在普通法世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共鸣和效法,为数不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制度也保有浓厚兴趣,并着手尝试制度移植[1]。上世纪70年代以来,普通法系的立法和司法者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规则,最终使集团诉讼制度在体系上日臻成熟[2]。其中,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如何分配赔偿金上的探索,对于构建集团诉讼制度体系以及充实其实践理性而言是功不可没的贡献,这些计算和分配赔偿金的诉讼技术不但成为集团诉讼制度必要的支柱理论,而且在功能上还被视为是有效的权利救济工具。
一、确定赔偿额的两种方法
普通法国家集团诉讼是非常复杂的诉讼程序,它在程序构成上有别于一般诉讼程序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一体化。虽然判决或者和解协议最终为集团诉讼确定了“全球”或“一揽子”解决方案,但集团成员还要通过另外的索赔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赔偿。集团索赔程序更类似于执行程序,具体由赔偿数额的确定程序及分配程序构成,而确定赔偿数额的程序则主要包括了个别性估算和整体性估算两种方法。
(一)个别性估算方法
法院一旦做出集团诉讼判决或者批准和解协议,虽解决了集团诉讼最核心的问题,但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仍旧存在。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所有的集团成员受到的损害并不一致,法院还要通过特定的赔偿金计算程序或者附加调解程序,对整体的和解协议进行分解。而最佳的选择,就是让每个集团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到决定赔偿的过程中。个别性估算方法就是符合这种程序保障原则的估算程序。
所谓个别性估算方法(individual damages assessment),也称为“单分法”,是指由法院逐一确定每个集团成员受偿的数额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个别地确定赔偿,以及个别地进行证明。所谓个别地确定赔偿,是指以追求每一集团成员都得到具体的、可确定的赔偿结果为目标,集团成员应获得的损害数额被作为个别性的问题对待,由法院逐一、单独地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谓的个别化证明,则是指在计算每个集团成员应得赔偿数额时,不但要求集团成员或其律师提出独立的赔偿申请以参加到索赔程序中来,还要在程序进行中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加以证明。
从积极的方面讲,个别性估算方法能满足不同集团成员不同求偿请求,实现了有差别地将集团胜诉利益在各成员之间准确分配,给被告带来的好处是能合理准确地划定赔偿范围,避免了分配的溢出效应,不会发生向集团成员以外的人赔偿的情况。因此,各国群体诉讼制度几乎都认可这一做法,澳大利亚明确地做出立法规定,加拿大则间接地予以认可[3]。尽管如此,个别性估算方法的局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为,个别化的计算和个别化证明使得集团诉讼和单独诉讼在分配胜诉利益上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如果说两者存在差别的话,也无非是把通常案件中的损害计算方法应用到集团诉讼之中罢了。将这种方法应用于集团诉讼中,恰似现代工厂以流水线高效批量生产产品,却以人工逐一计数的方式低效率地分装它们,过程中的不协调不言而喻。显然,个别性估算方法在当代集团诉讼中遭遇的突出问题是难以与大型、复杂的集团诉讼相匹配的。现代集团诉讼规模上的大型化和程序上的复杂化,给个别性估算方法带来诸多挑战,甚至还对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别性估算方法会妨碍集团诉讼发挥政策形成机能。因为个别性估算是一种与单独诉讼相契合的赔偿方法,由于过于简单和机械,在复杂集团诉讼的分配程序中难以胜任向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权利救济的工作。而且,现代集团的规模越来越大,这种方法更会在计算赔偿数额方面加重法院的案件管理负担和集团成员的证明负担。同时,出于程序参与的要求,个别性估算方法往往要辅之以小型的听证程序,各个成员须就遭受的损害数额分别举证,这样重复的程序运作既可能延宕诉讼,也可能因此挫伤集团成员寻求权利救济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