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矛盾并非衡量犯罪罪行程度的唯一依据
尽管作为引发具体犯罪发生的民间矛盾也是犯罪情节之一,可以作为考虑犯罪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状况的依据,但是,其在任何具体犯罪中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恰恰是与其他犯罪情节并存的。其实,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影响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犯罪情节很多,既有否定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又有限制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还有促使司法人员趋向于适用死刑的犯罪情节(如累犯)和绝对要求适用死刑的犯罪情节{10}。因此,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衡量,要对所有犯罪情节予以分析,从而确定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这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来说也不例外。考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可能仅仅依赖于对作为犯罪起因的民间矛盾的审视。而对民间矛盾的分析,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客观地分析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既不能一概认为此类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较轻,也不能都认为此类犯罪在性质上非常严重。
2.注意分析民间矛盾的程度,矛盾双方冲突和对立情绪的强度,从而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若矛盾一方因为轻微矛盾而严重地侵犯被害人的生命、重大健康,则应确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而不能仅仅根据犯罪起因是民间矛盾就否定这一点。
3.结合犯罪的其他情节来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某些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中,犯罪人可能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极其严重地侵犯他人的重大健康或者生命,从而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尽管其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非社会公众或者某个社会群体,但其在客观和主观上的严重程度并不一定亚于非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同样符合死刑适用标准,因而并非不可以考虑死刑的适用(如前述徐建平杀妻案)。
(三)民间矛盾影响其引发之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活动的立足点
对民间矛盾所引发的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在立足点上与其他类型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活动存在显著的不同,即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也应该特别注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然民间矛盾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为感情或者经济利益发生的冲突,那么,矛盾的双方对矛盾的产生、冲突的进行都有责任。这样的矛盾尽管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妨碍了人们本应该享有的和谐生活。不管这些矛盾是否引发了刑事犯罪,通过对矛盾双方的劝解调和,化解他们的对立情绪,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同样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此类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就要特别注意化解矛盾,不能在犯罪处理后仍让矛盾存在,更不能加深或者恶化原有的矛盾。那么,就要特别注意不能通过消灭犯罪人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严格限制和显著减少对因民间矛盾而侵害他人的犯罪人适用死刑。这对于民间矛盾引发之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活动也具有指导意义。民间矛盾引发之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活动应将立足点置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上。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