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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矛盾对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最后,民间矛盾的性质—民间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存在显著差异。人民内部矛盾是政治用语,常用于政治学研究或者国家对政治形势的分析活动。对于犯罪,只要不是犯罪人恶意颠覆国家政权、严重仇视人民的,就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犯罪,国家自然不会对犯罪人“赶尽杀绝”,而是区分轻重,分别对待。虽然民间矛盾是民众之间存在的冲突或者争执,因而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人民内部矛盾在范围上显然大于民间矛盾。在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中,犯罪人一般不会对社会或者某个社会群体或者某个地区具有仇视、报复的心理,相反,只是针对与其发生冲突和矛盾的对方。而且,人民内部矛盾所具有的政治色彩显然表明,不能在刑事法学理论中直接用其来分析民间矛盾。


  

  综合上述分析,民间矛盾只是社会民众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冲突、争执和纠纷,其引发的犯罪也是矛盾一方通常非预谋地产生犯意,针对另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妥当地处理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意义分析:民间矛盾与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民间矛盾与其所引发的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其对犯罪的处理活动也必然产生影响。因而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的司法适用也有必要考虑作为犯罪引发因素的民间矛盾。


  

  (一)民间矛盾对死刑适用政策之选择的实际影响


  

  因为处在民间矛盾中的人们之间在实际上并无“你死我活”或者“赶尽杀绝”的“深仇大恨”,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对社会或者某个社会群体也没有根本的危害或者威胁,因而社会上通常并不认为民间矛盾是难以化解的,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在总体上认为可以宽缓地对待。上述司法文件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也都可以从宽的刑事政策来对待。


  

  不过,在笔者看来,民间矛盾本身也有程度的区别。若被害人对冲突发生也有过错或者责任,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重,那就可以判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是极其严重,虽然犯罪的罪行本身符合死刑适用的标准,但出于化解矛盾的考虑,也可考虑适用从宽量刑。基于此,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杨克群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值得肯定的。若犯罪人因很小的矛盾而以残忍手段侵害对方,那么,民间矛盾的存在反而说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对犯罪人不加区别地从宽处理,似乎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相反,若罪行极其严重,符合死刑适用的标准,那就可以考虑从严量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民间矛盾双方的对立情况,分析矛盾双方对激化矛盾、展开争执的实际作用,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合理选择处理其引发的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从整体上而言,考虑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从宽量刑,慎重把握死刑的适用,但也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矛盾严重程度在引发暴力犯罪发生上的实际作用,注意区别对待,对不宜从宽的情况可以从严处理,考虑死刑的司法适用。民间矛盾是司法机关在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时确定刑事政策的重要考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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