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犯罪人之刑事责任的判断,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客观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考虑{7}。因此,根据民间矛盾对犯罪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就需要考察民间矛盾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何关系。如果根据民间矛盾可以确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为恶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强,那么,自然需要考虑对犯罪人从重处罚,相反,可考虑对犯罪人从宽处罚。
(三)民间矛盾的刑事政策意义
如果单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考察,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与其他因素引发的犯罪可能没有过大的差别。而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这两个方面分析,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与其他因素引发的犯罪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犯罪人对罪错是否真诚悔罪,被害方是否对犯罪人真正谅解。这样的不同自然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处理上述不同类型犯罪的实际效果。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确定了处理民间矛盾所引发之犯罪所应采取的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不仅同样主张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而且明确地规定依法从宽的政策适用于所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而不限于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可见,引发犯罪发生之民间矛盾所反映的犯罪和犯罪人的态势,已经成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民间矛盾就是司法机关依法从宽处理其所引发之犯罪的基本依据。
二、概念界定:民间矛盾构造的全面审视
尽管上述司法文件都提到了民间矛盾,但并没有对其概念作出界定,只是列举了几种最为典型的民间矛盾。这就不能明确揭示其他类型的民间矛盾,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全面需要,因而有必要给予理论上的探讨。对于民间矛盾,可以从其构造入手来分析其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