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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矛盾对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作为一种犯罪的具体原因,民间矛盾自然出现于其引发的犯罪之前,从事后看民间矛盾使得犯罪人处于引发、促成或者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景之中。换言之,民间矛盾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所处的具体情境,亦即有学者所界定的“罪前情境”{4}。在罪前情境的语境下,可以看出:与他人发生矛盾的犯罪人在当时场合根据自身的主观感受(体验)产生罪过,并支配自己的意志实施危害行为,因而民间矛盾完全具备罪前情境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为被害人的民间矛盾另一方是情境中的侵害对象,民间矛盾双方或熟悉或陌生的特定人际关系以及当时的场合。从罪前情境的角度分析民间矛盾,显然更能突出民间矛盾对具体犯罪发生的引发作用,也避开了难以分类的问题。至于民间矛盾属于哪一种罪前情境,需要根据对民间矛盾具体内容的分析来确定。


  

  总之,民间矛盾属于一种独立、典型的犯罪具体原因,成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所处的具体罪前情境,因而也可作为犯罪学上划分特定犯罪类型的一种标准。


  

  (二)民间矛盾的刑法学意义


  

  民间矛盾是引发犯罪发生的因素之一,即犯罪的具体原因之一。因而对民间矛盾之刑法学意义的分析,不能脱离刑事法理论上对犯罪原因的认识。但是,刑法学理论上对犯罪原因与定罪量刑之关系的分析并不多见。而若对民间矛盾从罪前情境的角度看,可以粗略地确定其刑法学意义,如在犯罪学领域,有学者指出,分析影响犯罪的情境因素,有利于具体考察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倾向,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建立在更可靠的基础上{5}。对此,如果从刑事责任评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具体原因或者罪前情境,也揭示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但是,笔者认为,民间矛盾在刑事实体法理论上的作用不限于此,其也能够反映出特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而言,可以从民间矛盾内容的三个方面来分析:(1)若存在被害人真实承诺,那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轻微些;(2)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非常亲密的犯罪情形,要比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非常疏远或者陌生的犯罪情形,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严重些;(3)特定的犯罪时间、场合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当着孩子的面因口角杀害近亲属的犯罪情形,显然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总体而言,引发具体犯罪发生的民间矛盾能够反映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人在当时场合下对外界刺激的反应状况,从而能够成为分析犯罪人之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依据,因而可以认为属于一种犯罪情节。那么,民间矛盾属于哪一种犯罪情节呢?对此,也可从民间矛盾内容的角度来分析:(1)有学者也在理论上将犯罪发生的环境归类为酌定的犯罪情节(量刑)之一{6}。但某些犯罪发生环境则属于定罪情节,如“禁渔区”、“禁猎区”分别属于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中的定罪情节。但根据刑法分则有关罪刑条文的规定,在直接以他人人身为侵害对象的具体犯罪中,犯罪时间、场合既不属于定罪情节,又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来说,犯罪时间、场合其实也只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2)刑法典没有规定被害人的过错或者承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因而被害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因素也不属于法定的犯罪情节,若对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确有影响,则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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