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矛盾对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黄晓亮
【摘要】民间矛盾属于犯罪起因的一种,但将之称为“罪前情境”更为恰当。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上,在处理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中,民间矛盾都是合理选择对处理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从刑法学上看,民间矛盾具有犯罪情节的特征,但并非是考察其引发之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唯一依据,相反,需要根据所有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当然,在民间矛盾之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上,需要注意将化解矛盾、减少死刑适用作为立足点。
【关键词】民间矛盾;暴力犯罪;死刑;司法适用
【全文】
犯罪通常是在特定的环境中由特定的因素引发的。民间矛盾就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引发犯罪发生的因素之一。对于其所引发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犯罪来说,民间矛盾对死刑的司法适用有何种影响,理论上的分析并不多见,因而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理论定位:民间矛盾的三维考察
(一)民间矛盾的犯罪学意义
民间矛盾是引发犯罪发生的因素之一,但其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原因,则是有待分析的问题。犯罪学理论对犯罪原因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了多种类型{1}。从所引发之犯罪的不同特征和作用的范围角度来看,民间矛盾尽管不太可能对某个国家或者地区一定时期内的所有犯罪都具有引发、促成和影响的作用,但却有可能引发某一类型的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也有可能引发某一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不过,民间矛盾的这种作用使得其既不属于犯罪类型原因,又不属于具体犯罪原因。而从犯罪原因是内在还是外在于犯罪人的视角分析,民间矛盾显然不是个体性的犯罪原因,而且,由于其也发生于特定的环境,特定的环境并不限于家庭或者企业等某个方面,因而也不属于社会性犯罪原因。
那么,究竟该如何从理论上认识民间矛盾的犯罪学性质呢?笔者认为,应从民间矛盾自身的发生原因和构造上入手。民间矛盾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民间矛盾之所以发生,自然是因为人们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情感需要而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不同主体的诉求具有否定关系,即某个人或者某一方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情感诉求,其他人或者另一方就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情感诉求。在民间矛盾中既存在客观的方面,也存在主观的方面。特定的社会环境(家庭、企业、公共场所等)、主体(人)的具体行为活动就是客观的方面,主体(人)及其人格等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在矛盾中的具体利益或者情感要求则都是主观的方面。以此来看,民间矛盾显然不属于典型的社会性犯罪原因或者个体性犯罪原因。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民间矛盾确实是一种独立、典型的引发犯罪发生的原因,且包含了主体心理和生理因素、特定社会环境乃至特定自然环境等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理论上的犯罪原因类型,也并不是犯罪发生的根源和条件。有论者对此类犯罪原因作了分析,认为可以称为“犯因性因素”{2}。这个概念对于现有的犯罪原因分类理论有着很强的补充意义,也为类似于民间矛盾这样的犯罪原因找到了理论上的归属。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即犯因性因素的综合性特征以及具体作用使得社会性犯罪原因与个体性犯罪原因的区分、犯罪类型原因和具体犯罪原因的区分都失去了意义。其实,因为犯因性因素综合了引发犯罪的主客因素,可以说其符合当前关于犯罪原因的基本认识[1]{3},其实属于犯罪的具体原因。对于这种犯罪的具体原因,自然可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客观因素与犯罪人主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它们在形成综合力量后引发、促成、影响犯罪发生的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