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行着手之限制与主客观统一说之提倡

  

  正如意大利学者所言:“人们可以说犯罪有不同的‘方面’,但这些方面就像多棱镜的面一样,都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18]各种犯罪构成体系都是将犯罪成立条件切割成若干部分,大陆法系层阶式的犯罪构成更是在逻辑上将各个范畴严格切分、层层递进,突出的是行为各个侧面的独立意义,也人为地割裂了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着手的认定陷入困境。我国耦合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也将犯罪行为切割成四个要件,但是行为的事实和价值、形式和实质判断是一次性完成的,可以互相说明、相互印证,共同说明行为的犯罪本质,这在未遂犯成立问题上显现出优越性。因为未遂犯的成立与其说是一个行为是否在事实上跨越某个临界点的问题(而且这个临界点也是无法客观确定的),不如说是从价值上评判这个行为是否值得启动刑罚处罚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体系背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立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三个要件层层递进的关系,较好地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但是在未遂犯的成立方面却显现出其不足,实行着手理论即是在这种背景和需要下产生的。


  

  3.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能较好的解决未遂犯成立问题


  

  “当人们把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虑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不同的侧面。”[19]我国犯罪论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齐备的闭合式构造,其基本特征是经验论的、整体主义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互相支撑,彼此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共同维持着犯罪事实的整体性。[20]四个要件之间是一存具存、一损俱损的共存关系,联系十分紧密,共同说明行为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逻辑结构难以实现出罪功能,但入罪功能却体现得比较明显,因为其注重的是行为整体的实质的犯罪性,认定未遂犯的成立即是例证。


  

  未遂犯(不包括中止未遂)的成立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并不是需要不同的构成条件,而是共同的条件是以不同的问题提出来的,并通过不同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就是说实行着手是未遂犯的基本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犯罪构成认定具体未遂行为时,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实行着手的独立认定过程,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单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实行着手的认定是存在此阶段的。在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未遂行为的形式和实质判断同时进行,根本上体现的是一个没有既遂的行为是否需要用刑罚处罚的问题。所以在这种理论背景之下,实行着手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都不是很明显。意大利刑法“目的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多易尔就坚定地认为“犯罪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1]不论我们从理论上采取何种视角运用何种理论模型分析犯罪,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总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各种犯罪体系只存在评价的视角和逻辑思维的不同,而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都是刑法不可或缺的机能,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更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由此能更好地说明未遂犯的成立问题,没有必要将实行着手的认定生搬硬套地移植在体系之外,既破坏了体系的融贯性,又徒增无用功操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