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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屋拆迁的立法、补偿与冲突解决机制

  

  (二)充分吸收公众参与拆迁和城市改建


  

  政府优先实施者于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前,应举办第一次公听会,须取得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数均超过2/5,并其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1/2的同意,拟定更新事业计划送市府申请办理公开展览20日。于公开展览20日内由市府举办第二次公听会,并于公开展览结束后召开理事会审查,提送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府核定后,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若是采用迅行办理,门槛为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数,和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四项均超过1/2的同意。若是自行申请办理都市更新,门槛为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数均超过1/2的同意,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四项均超过3/4的同意。


  

  依据2000年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私有土地严格程式化与制度化,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征收计划公开机制、地价评估机制、安置补偿机制、公听会协商机制、民意协商机制,且每一个机制都有相对完善的立法。拆迁房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否则即使是合理的拆迁也不会获得支持。台北市政府曾因紧急拆迁市内鸡南山危险地区需购买被告人(被拆迁人)甲承购的公有公共住宅,被告人因拆迁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台北市中山区房屋和土地。之后,台北市政府就递交了应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完成登记程序。但依照台湾方面有关“立法”规定,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应递交由原所有权人甲签字确认的安置意愿书。台北市政府在没有取得这一安置意愿书的前提下就完成了登记,被告甲在这之后将房屋抵押给乙。台北市政府将房屋拆迁后,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于拆迁房屋而换购的房屋合同和拆迁合同并无主从关系,而且台北市政府没有依照行政法律程序行事,即甲本人没有在安置意愿书上签字,所以即使甲没有配合拆迁,依然判台北市政府败诉。原因在于,即便是合理的拆迁,如果不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法院依然不支持拆迁方。


  

  台湾尽量适用比例原则及政治协商的方法,来避免造成不幸的后果。对拆迁户会根据行政执行法,尽到警告及拆迁的义务,而后才会进行强拆行为。对于征收的拆迁,进行较充分地沟通,尽可能给予较高的补偿费,依法重置价格,以减低民众的抗争。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不合情理的强制执行,妥善动用人民代表与协商的机制,让双方有回旋的余地。这说明政治手段的协商,仍是一个最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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