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土地容积权,扩大土地产权外延保护范围
台湾仿效日本、美国出台了“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设定了基于土地发展权基础上的容积权。
根据本办法,台湾允许都市计划限制发展的建筑物容积转移到许可发展的基地上,由许可发展的基地所有权人给予受限制基地所有权人一定的补偿。该办法属旧城改建中容积权利补偿的典型市场模式,将容积权利作为土地产权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加以周全保护,从而扩大了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将未来城市建筑容积拆迁的扩大利益列为保护范围。容积权本质上扩张了土地权利,即基地使用权的扩张,它毫无疑问属于地上产权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与现实的既得利益受法律同等保护。将容积权视为将来可能实现的土地使用权益加以周全保护,有利于鼓励私人对财富的进取心,进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与经济的发展;而透过容积移转,使被限制发展的土地所有权人得到补偿,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三)制定完整的城市土地用地规划,防止无序拆迁
台湾地区借鉴国外的区划法,在长期的规划理论与实践中,已形成了一整套规划、管理的体系,防止无序拆迁。
这种编制详细的城市规划,使得城市建设管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使市民和开发商的利益都得到保证,城市建设也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台湾对非都市土地,视当局的经济政策、地方需要及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质,划定使用区,编定各种用地图表实施管制,并配合各种自然环境的保护,谋求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对都市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采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即对都市土地依现有特性及未来期望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不同的使用分区,再对分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予以使用性质及使用强度的管制。对土地使用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对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主要是通过规定容积率和建蔽率(覆盖率)来实行。不同的用途和位置,一般规定有不同的容积率和建蔽率。
二、立法价值: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台湾将公用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行为与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行为做了明确的区分,严格区分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并赋予不同的立法价值。
(一)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
对土地公共利益上的用途,有严格和宽泛的解释。持严格解释观点者认为,主要效果是使公众直接受益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途;而持宽泛解释观点者则认为,虽然利益效果主要为少数私人享有,但只要具有附带结果,即只要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后者如美国,但是大多数国家采取严格说。[1]台湾地区在“土地法”和“土地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明确限定为公益目的,并规定公益目的土地的征收范围包括:(1)“国防”事业;(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业;(9)“国营”事业;(10)其他依法须征收土地之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