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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推定之司法方法

  

  我们不需要证据来证明隔离对于黑人是一种侮辱——我们知道它。就像我们知道受凉了会打喷嚏。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知道它,也不是说有一些不要知道。事实上,就是隔离是一种侮辱,我们不需要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我只要知道,它是一种解释性事实就可以了。[40]


  

  由此可见,宪法审查过程中无法避免宪法事实上的难题!


  

  (二)宪法事实审查与合宪性推定


  

  面对宪法事实认定上的难题,首先对于宪法审查机关而言,作出合理的宪法裁判(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当然离不开对立法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41]因此,作为行使特定职能的宪法审查机关不可能退缩不前。其次,宪法审查机关也不会让自己陷入宪法问题而无法自拔,而会针对宪法事实的难题寻找一定的方法。合宪性推定便是解决宪法事实难题的一种方法。


  

  在证据意义上,合宪性推定在美国的实践中被用来作为解决宪法事实问题争议的方法。在林斯利诉燃气公司案(Lindsley v. Natural Carbonic Gas Co.)[42]中,德华特(Van Devanter)法官解释道:如果任何事实可以合理地支持立法,那么法律制定当时的那些事实必须被假定存在。同样在加拿大,在蒙特卡姆诉低薪委员会案(Construction Montcalm v. Commission du Salaire Minimum)[43]中,比茨(Beetz)法官运用合宪性推定方法处理了一系列宪法事实。法院在结论性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比茨法官认为蒙特卡姆是一个普通的建筑工人,因而支持了魁北克(Quebec)的《最低工资法》,虽然这项法案被蒙特卡姆认为违反了宪法。然而“如果事实是属于其他的情形,那么蒙特卡姆就有责任去证明”[44]


  

  虽然合宪性推定首先在逻辑上推定制定法合宪,但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提出宪法事实来证明制定法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如果不能提出必要的宪法事实,那么合宪性推定方法就会被运用。对于具有争议的事实,将被推定为不利于挑战制定法违宪的当事人,而有利于制定法的合宪效力。[45]因此,合宪性推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事实推定的效果。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只要宪法事实具有合理性(Reasonably)推定且有利于立法的可能,则法院一般就推定该事实的效力。当然,如果相关的宪法事实根本不具有合理性,那么法院当然不会认定其效力,此时也便属于排斥适用合宪性推定的情形。


  

  当然,事实依赖于一定的事实环境(Factual condition)。随着事实环境的变化,合宪性推定的适用可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然而如果当初存在可能违宪的宪法事实,那么是否意味着该法律从制定通过之时就违反了宪法呢?答案是否定的!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如果宪法审查机关判定制定法违反了宪法,那么所依据的事实当然在立法之时便已存在(考虑事实环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当时“可能”违宪的宪法事实虽然一直存在,但是并不代表最终违宪的法律从制定当初就违宪。以政府行为例,


  

  “当政府行为(Governmental action)在法律上不存在的时候,则不能判断其违反了宪法。因为不同的主体受到政府行为影响之后的感受和情形是不同的。根据公定力理论,这样的行为在现实中一直有效,直到引起了法律上的诉讼,从而推翻了那些越权的(ultra vires)或者不可操作的(inoperability) 政府行为。”[46]


  

  因此根据公定力理论,即使已存在的宪法事实可以证明制定法违宪,但在被宣布违宪之前该行为一直有效,直到认为违宪的当事人提出宪法事实证明了制定法的违宪性。这里便会引出一个潜在的问题:提出违宪请求的当事人能够完全发现制定法违宪的宪法事实吗?未必!如果提出违宪的当事人不具有诉讼资格、或者不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立法程序的瑕疵等等,那么此时在事实上违宪的制定法在理论上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自动丧失效力。也就是从事实的角度,提出违宪的当事人必须在恰当的时刻采取恰当地措施成功地推翻公权力的效力,进而让审查机关认定制定法违反了宪法,否则合宪性推定将会让审查机关以事实合宪为基础(Constitutional ground)做出判断。由此可见,合宪性推定与公定力理论相互依存,而且适格的当事人、适当的时间、采取适当的措施也是当事人得以获得违宪之处(constitutional defect)进而成功地挑战制定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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