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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

  

  2.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和公平的分配体系


  

  为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有限的器官资源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一方面,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由最高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卫生、司法等部门共同参与,收集全国器官捐献志愿者的信息,在全国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间共享。另一方面,建立公平的器官分配体系,使有限的器官资源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和公平的分配体系的前提是承认非亲属间活体捐献的合法性。目前,亚洲地区除了我国大陆、香港特区、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外,日本、伊朗、韩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等国家均允许活体捐献不需要有亲属或扶助关系。[23]


  

  器官分配应当排除性别、种族、宗教、社会或财务状况等因素,遵循平等原则,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患者。但问题在于,应当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最需要”?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还是接受移植后能的康复程度?是给等待时间最长的病人,还是考虑等待移植者曾经或今后有可能对社会的贡献?对于那些有不良生活习惯、不良犯罪记录以及老年人,是否一视同仁呢?国家须以立法的形式提供依据。此外,还应建立器官移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机制,防止可能滋生的腐败。


  

  3.建立立体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


  

  器官移植涉及多元价值的选择与调和。在宪法价值之下,器官移植与民事、刑事、行政以及行业规范等均有密切关联,应当树立系统性、整体性的立法观念,建立立体的、完善的、相互协调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突出器官移植法与医疗卫生法、死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具体而言,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需要规定人的存在与死亡标准问题、供体的合理补偿问题、遗体捐献问题以及医疗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明确非法买卖器官的刑事责任问题、强行摘取器官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未经同意利用尸体器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在行政法律规范方面,需要明确医疗机构内部的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权限与义务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罚权的配置和行使、器官移植旅游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以及器官捐献和分配制度的公平性等问题;在行业规范方面,应当建立安全、合理的器官摘取、植入、康复照顾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科学的器官评价体系。


  

  器官移植立法可以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但对于死亡标准、是否可以非定向捐赠、器官买卖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不应模糊处理。在效力层级上,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属于行政法规,未来在补充有关重要事项的基础上,应当将其上升为法律。对于死刑犯的器官利用,目前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9日生效)。从宪法学上来说,该规定对死刑犯的尸体器官捐献基本上采取了推定同意原则,在内容、形式和立法层级上缺乏充分的正当性,应予审查。


  

  4.建立有效的器官移植执法制度


  

  贩运和买卖人体器官违背人的尊严,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器官移植秩序,因而世界各国的器官移植法律大都否定器官买卖行为,对此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实践中还出现了非法摘取他人活体器官的行为,这已经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和身体权的侵犯,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以器官移植为目的的旅游行为虽然并不违法,但几乎都与器官买卖有关,亦应在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合理规范。对于贫困、弱势群体而言,一方面不能使其因贫困而出卖器官,另一方面他们也有权利获得器官移植,国家应履行积极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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