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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下)

  

  虽然多哈回合陷于僵局,但是争端解决机制一直在健康运转。或许拉米先生过分关注于改善多哈回合的胶着状态,以致忽略了对现时的WTO组织的整体性职能的思考。我常常问自己,如果没有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相应职能,WTO的凝聚力还会剩多少。如果多哈回合圆满结束,它会带来一些新的协议和修正案。但是目前的贸易规范体系所引起的争议已经足够让WTO评审团和上诉机构手忙脚乱了。很多人认为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最好的组成部分。[57]争端解决机制既保持整个WTO体系的流畅,又能促进成员间的凝聚力,它是WTO法律制度的基础部分。WTO成员需要该组织提供良好运作的争端解决机制。[58]因此,考虑到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


  

  迄今为止,只有为数不多的成员已经使用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在150多个成员中,大约40个左右作为申诉方参加过该程序。美国和欧盟是这一机制最频繁的使用者。我认为这并不意味其他成员没有委屈或抱怨,而是它们中的大多数没有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或者没有资源提起争端解决。[59] WTO秘书处定期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有关WTO法律的培训项目。如前面所提及的,位于日内瓦的WTO法律咨询中心的工作一直卓有成效。此外,一些专业律师事务所也为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一些法律服务。


  

  我梦想着有朝一日,WTO所有成员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像今天的美国和欧盟一样轻松、熟练地在WTO中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众所周知,同样是为了更好获取正义的程序已经在许多国家展开。等到我的梦想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的那一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或许才完全被人们所认识。届时,评审团和上诉机构成员都将是全职的,他们的头衔也将变为独立于WTO“村落”大会的世界贸易法院的法官。


【作者简介】
谷口安平,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博士,世贸组织前上诉机构成员,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本文原文发表于2009年第4期的Cornell InternationalLaw Journal。经作者同意,本文译者首次将论文翻译成中文。译者:胡加祥,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楠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生。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曾得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崔香梅副教授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注释】罗吉P.阿尔福德:“对美国归零法的反思:上诉机构越权审理研究”,载《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第45卷),第196页、216页和第219页。
参见U. S. CONST. art. Ⅲ,§2, cl.1.
参见Suzuki v. Japan, 6 MINSHU 783 (Sup. Ct. G. B. , Oct. 8, 1952),译本收录在约翰M.马克编辑:《日本的法院与宪法:最高法院裁决选编,1848年-1960年》.第362-63页(1964年版)。
阿莱克斯通·斯维特:“为什么欧洲拒绝美国的司法审查,而且为什么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载《密执安法律评论》(第101卷),第2744页和第2770页。
参见Grundgesetz fu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联邦宪法)第93(1.2)条(GG)。
参见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rt. 230, Dec. 29, 2006, 2006 0. J.(C 321)E/146。
同注6引文。
举一个上诉机构审理一个“诸如此类”纷争的案子,参见上诉机构报告,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 WT/DS322/AB/R (Jan. 9, 2007)。
参见上诉机构报告: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p10, WT/DS27/AB/R (Sept. 9, 1997)(下文简称EC - Bananas)(规定WTO成员国自行决定代表团成员代表其参加上诉机构的口头听证程序),第132段。
参见16A AM. JUR. 2D Constitutional Law § 203 (2003)。
纳塔里·麦克奈里斯:“ WTO争端解决报告设定了哪些义务?”,载《世界贸易杂志》(第37卷),第647页、第651-652页和第656-657页。
更多信息,参见鲍林:《规则冲突》一书,2003年版,第52-88页。
在德国,对抽象规则的诉讼主体资格仅限于联邦和州政府,以及特定数量的联邦立法机构。参见Grundgesetz fur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联邦宪法)第93条第1、2款。
弗里德尔·罗斯勒:“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的‘剥夺’与‘损害’的概念”,载恩斯特里奇·皮特斯曼编辑的《国际贸易法与GATT/WTO争端解决制度》,第125页和第125-130页(1997年版)。
约翰H.杰克逊:《主权、世贸组织与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第132-133页(2006年版)。
雄司岩泽:“ WTO争端解决如同司法监督”,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5卷),第287页和第297页。
参见上诉机构报告,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p101,WT/DS58/AB/R (Oct. 12, 1998)。
理查德·谢尔:“贸易法制与国际关系理论: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分析”,载《杜克法律杂志》(第44卷),第829页和第902-904页。
参见DSU第3条第7款。
同注18引文,第901-902页。
格里高利·谢菲:“ WTO争端解决中的‘公法与私法的交合’:美国与欧盟的经验”,载《21世纪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谈判与亚洲的地区主义》,第148页和第152页,(谷口安平等人编辑,2007年版)(下文中简称谢菲:“美国与欧盟的经验”)(注意“有些评论家批评美国贸易政策是为了更大的商业利益服务的工具”)。
敬辅饭田,《立法与日本:WTO争端解决中的政治》,第25 -45页,(2006年版)(说明日本执行酒税的期限以及日美之间的谈判)。参见WTO仲裁裁决: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 (c)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WT/DS8/15,WT/DS0/15,WT/DS11/13(Feb. 14, 1997)。
同注21引文。
戴维·帕尔米特、佩特洛斯C.马佛洛蒂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实践与程序》(2004年第二版)。
威廉J.戴维:“ WTO争端解决:分离了过多的政治因素和避免了过分的法制化”,载《国际经济法中的新动向》,第291页和第293-299页(马克·布朗克斯、瑞恩哈德·奎克编辑,2000年版);艾略克·斯特恩:“国际融合与民主:没有一见钟情”,载《美国国际法杂志》(第95卷),第489页和第502页。
参见上诉机构报告: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AB/R (Sept. 9, 1997)(下文简称EC - Bananas)(规定WTO成员国自行决定代表团成员代表其参加上诉机构的口头听证程序),第7-12段。
格里高利·谢夫等人:“在WTO胜诉的努力:巴西成功背后隐藏着什么?”,载《康奈尔国际法杂志》(第41卷),第383页和第410页。
同注27引文,第476页,注376。
对于律师职能不断转变及其影响的持续讨论,参见维勒:“律师的规则与外交家的气质:对WTO争端解决内在和外在法制的反思”,载《世界贸易杂志》(第35卷),第191页。
威廉w.帕克:《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研究》,第381-82页(2006年版)(尽管公众对于仲裁的保密性有一定认识,但是并非所有司法判决都对此持肯定的观点。与之相应的,当事方需要表明提交至仲裁的材料要受到旨在保护机密性的揭示规则的限制);克里斯托夫J.伯根:“变化中的争端解决机构与转变中的规则:程序中的霸权”,《乔治·华盛顿国际法评论》(第39卷),第685页和第712页。
参见DSU第13条第1款(提交评审团的法律意见书),第14条第1款(评审团秘密评议),第17条第10款(上诉机构评议),第18条第2款(提交评审团或上诉机构的法律意见书)。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hairman of the Panels, United States-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Hor-mones Dispute, Canada-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Hormones Dispute, WT/DS320/8,WT/DS321/8 (Aug. 2, 2005)。
参见上诉机构报告,United States-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Hormones Dispute, Annex P1,WT/DS320/AB/R (Oct. 16, 2008)(下文简称US-Continued Suspension AB Report)(程序规定允许公众参加口头听证)。
参见DSU第14条。
同注34引文,附录3,第3段。
同注34引文,第17条第10款。
参见US-Continued Suspension AB Report,同注33,附件四,第10、11段。
同注33引文,附件四,第7段。
同注33引文。
同注33引文(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授予当事方请求公开的权利,不影响第三方不公开他们与上诉机构间谈话的权利”)。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作为当事方同意公开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作为第三方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台湾也支持公开争端解决程序。但是作为第三方的巴西、中国、印度和墨西哥都反对程序的公开化。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R(Mar.12, 2001)(下文简称EC-Asbestos AB Report)。
更多有关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信息,参见戴维·帕尔米特、佩特洛斯C.马佛洛蒂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实践与程序》(2004年第二版);恩斯特里奇·皮特斯曼:《GATT/WTO争端解决制度:国际法、国际组织与争端解决》(1997年版),第223页。
Communication from the Appellate Body,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9 (Nov. 8, 2000)(发布一项新的工作程序,在EC-Asbestos案中允许引入法庭之友陈述)。
同注41引文。
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 ppl53-170, WT/DS321/AB/R(Sept. 26, 2002)(下文简称EC-Sardines AB Report)。
参见 DSU第17条第5款(上诉机构必须自上诉的提请九十天内作出决定,且报告需以三种官方语言作出),评审团报告,以及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正变得越来越冗长。而法庭之友意见的加人更加使得上诉机构很难及时完成任务,除非对上述行为有适当限制。
罗伯特·郝思:“成员资格与特权:WTO、公民社会与法庭之友的异议”,载《欧洲法律杂志》(第9卷),第496页(作者主张上诉机构有权决定接受非当事人陈述,这种自由决定权是合理的并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乔尔P.特莱契曼、菲利普M.莫勒曼:“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成本与好处:这到底是谁的权利?”,载《哈佛国际法杂志》(第44卷),第221页(作者认为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应取决于特定争端的具体情况)。
丘斯特·鲍林:《没有救济的上诉:一个WTO争端解决设计上的缺陷以及如何补救》,第1页(2007年版)。
同注48引文,第9-12页。
参见法国新版《民事诉讼法》(N. C. P. C.)第1 -8条、16条、53 -59条(法文版),英文译文收录在(法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版)第1-2页,第4页,第11-13页,(译者:尼古拉·布如克)。
艾伦·亚努维奇、塔尼亚·维恩:“完善WTO上诉中的分析:实践与局限”,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9卷),第933页和第944-46页(作者讨论了与完整分析有关的潜在的正当程序)。
恩斯特里奇·皮特斯曼:“国际贸易多层司法治理需要有一个法治与司法的共同概念”,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10卷),第529页、第531页以及注5(作者探讨GATT的反法律化和外交传统)。
United Stated-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 WT/DS285/AB/R(Apr. 7, 2005)。
同注45引文。
恩斯特里奇·皮特斯曼:“如何推动国际法治?世贸组织上诉审查制度的贡献”,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1卷),第25页、31页和第47 - 48页(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国际法治持赞同观点)。
卡拉·莱特纳、西蒙·莱斯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1995-2007)—一个统计学上的分析”,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11卷),第179页、180页和第186页。
约翰A.拉各斯塔:“揭开WTO争端解决制度的面纱:争端解决机构能否充当‘世界贸易法院’?”,《国际商业法律与政策》(第31卷),第739-740页;托马斯J.斯科布姆:“WTO争端解决:赞誉及改革建议”,载《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第47卷),第647页;冯皮特·包希、伊维塔·阿莱克斯维克瓦:“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实现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8卷),第667页。
托马·布罗得:《WTO中的国际治理:司法界限与政治让步》,第80页(2004年版)。
查得P邦、伯纳德M.胡克曼:“WTO争端解决与消失的发展中国家案例:涉及私人参与部分”,载《国际经济法杂志》(第8卷),第861页和第870-872页(作者探讨了法律成本和组织机构上的障碍是如何阻碍发展中国家参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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