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上述问题没有任何得到官方认可的进展。然而在实践中,非当事人意见陈述已经被接受并且已有报告提及了该事实[45] WTO尚未就这种新近发展作出反应。无论如何,尤其是对上诉机构而言,大量的非当事人陈述是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完的。[46]现在的状态是反常的,我认为对此应有明确合理的规定。[47]
5.发回重审权的缺乏与相关的分析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院只对法律部分进行复核审理而没有事实发现的权力。最高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除非无需新的事实调查就能处理案件,否则必须将案件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法院必须对其受理的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由于DSU对上诉机构能否将评审团报告发回重审未作规定,上诉机构显然是没有此项权力的。[48]当上诉机构意图推翻评审团发现的事实而又必须对争议作出最终裁决时,它创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上诉机构通过依靠评审团发现的事实和当事方间无争议的事实来完成相关的分析。[49]
如果上诉机构发现评审团在涵盖协议项下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时,应授予当事方依据上诉机构将会适用的“正确”法律来陈述观点和出示证据的机会。评审团报告可能存在无异议事实和已发现事实,但是它们是依据“错误”的法律得出的。上诉机构应该对当事方在程序中的权利格外关注。当人们忽略了这种程序中的权利时,“法庭知法”格言的运用是很危险的。在国内争端解决中,随着准据法的日趋复杂化,法律适用层面上的正当程序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没有给予当事方对某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是不能仅凭个人观点适用该法的[50] WTO争端解决程序也应该以此为原则。上诉机构作出的一项出乎人们预料的“完整分析”会令当事方感到诧异,并对程序产生合理的怀疑。[51]成员国应该通过对DSU制定一项合适的修正案以弥补发回重审权缺乏的不足。
七、结论
当然,我愿意与大家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本次研讨会中,专家小组中的同事们已就其中某些议题展开论述。我的结论很简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是作为一种外交谈判的扩展形式,如今却越来越趋向于“司法化”,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52]。人们对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化问题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不管WTO系统的具体内容如何,它都对世界贸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在WTO体制下,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案件。例如,像安地瓜这样的小国家可以对美国这样的经济政治强国提起申诉并取得胜利。[53]秘鲁也同样在对欧盟的申诉中取得胜利。[54]。这也提醒我们注意到在一国法院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起诉大的公司(或者政府)并最终胜诉的实例。WTO体系产生前,这样的事例在国际社会即使有,也是屈指可数。国家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正义。我们甚至可以冒昧地说,法治最终会在国际社会中成为现实。[55]
当WTO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先生近来在谈到WTO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时,他仅用了一句话涉及争端解决机制。他提及了一直进展缓慢的多哈回合。但是我不知道如果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目前仍然发挥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存在的话,WTO会变成什么样子。从1995年到2008年1月,DSB共收到369份协商请求,作出115份评审团报告。[56]截至2008年8月1日,DSB已通过了87份上诉机构报告,且在此期间,WTO协议内容并没有增加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