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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下)

  

  WTO是一个根据多边贸易协议组织起来的、由150多个成员构成的整体。每一个成员对于其他成员违反协议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现行、切实的利益,都有一个整体性的利益。对第三方参加争议解决的管辖同样也以类似的整体性利益作为考量因素。[16]这样一种宽泛的解释不会增加案件的数量,除非有一个很好的金钱上的理由,否则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愿意承担发起争端解决的责任。


  

  2.真实利益当事人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民事审判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受托人能够代表受益人进行诉讼)之外,同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享有真实利益方。在WTO争端解决中,只有成员国才享有当事方主体资格。[17]非国家的私营企业进行正常贸易活动,并且直接承受由违背WTO规则的行为带来的利益损失的不利后果。然而私营企业没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资格,必须借助其经营地所在成员国之名。[18]一成员国先要针对是否提交协商请求以及在后续争端解决程序中如何应对的问题作出决定。[19]外交考虑也是影响一成员国决定的因素。[20]诚然,国家是贸易的利益主体之一,但是鉴于外国采取的措施直接针对的是私营企业,所以私营企业会积极地提醒、敦促成员国意识到争议事实的重要性。


  

  一成员国政府在对是否将争议提交WTO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来自企业方面的影响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很大差异。这一点无论是从本质上还是从程度上讲,都是如此。如美国等一些国家,政府似乎对私营企业的利益反应更为敏感。[21]在日本,政府似乎也在致力于开辟一条更有利于私营企业的渠道。[22]为了真实利益方,也即私营企业,能够从WTO体系中更好地获益,我们有必要敦促多数成员国完善相应的制度。[23]


  

  3.律师的作用


  

  在所有国内法律体系中,律师通过在法庭上和法庭外的活动发挥相应作用。在WTO法律体系中也是如此。律师对私营企业和政府提供有关WTO法律的意见。就像在美国,律师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将私营企业的诉求传达给相关政府部门。一种专门律师团队的完善将会成为WTO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一环。这样一个律师团队的成员可以以各种形式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


  

  在国内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而在WTO体系中,并无类似条文对此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人们似乎可以认为,成员国政府在评审团或上诉机构中可以自己代理[24]。人们对于自己代理的想法大概源于WTO争端解决仅仅是外交谈判的继续程序这种看法。[25]律师能否代表政府参加WTO争端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加入上诉机构前就已经存在,并最终由一项折中协议来解决,即允许律师以成员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争端解决。因此,一个大型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一个别的成员国在评审团和上诉机构中辩论是很普遍的。许多国家在准备和起草必要法律文书时都会向专业律师咨询,即使律师不参加听证会。[26]因此,律师的参与使得WTO争端解决程序类似于一国法庭中的诉讼程序。


  

  由于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成员国都能够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因此,律师的参与是受欢迎的。律师的出现也代表了WTO法律这个高度专业领域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贫穷国家或许无法承担昂贵的专业律师的代理费用。[27]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荷兰政府于2001年模仿公共利益法律公司,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28]该中心非常热心地接受咨询并经常代表发展中国家参加评审团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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