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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上)

  

  值此际,我先对上诉机构的工作方式作一解释。上诉机构通过一种秘密的轮流机制从七名成员中选出三人组成专门的工作组(division)来行使上诉机构的职能,[9]其中一人主持该小组的工作[10]。上诉机构的每位成员都有平等机会被选举小组负责人。尽管工作组负责具体的上诉案件,但上诉机构其他四位成员在全体成员意见交流会上也会提供咨询意见,这个过程通常持续2-3天。[11]工作组必须在90天内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决。[12]由于当事人和第三方书面文件交换占了三十天甚至更长时间,[13]将裁决由英文翻译成WTO其他两种官方语言—法文和西班牙文还需两个星期,[14]因此留给工作组的时间实际只有不到45天。上诉机构工作组的工作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初步讨论上诉案件;第二,听取当事方口头陈述(通常在一到两天内,工作组向当事方提问,并要求其当场答复);第三,与上诉机构其他成员交换意见;最后,商议并起草上诉机构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15]


  

  上诉机构的工作时间非常紧张,特别是当两起甚至更多的上诉案件同时发生的时候。有时我必须同时参加两个工作组(可能主持其中之一)并参与第三个工作组的意见交流。我在上诉机构工作期间,共参与处理53起上诉案件,其中有22起是作为工作组成员,并在7起上诉案件中担任主持工作。这也大概表明了七名成员的平均工作量。WTO案件上诉的比例很高,但是每年的情况不一样。上诉机构成立初期,案件上诉的比例是100%,但近年来滑落到70%左右。[16]当发生大量上诉案件时,我每年在日内瓦大概需要逗留180天左右。


  

  WTO上诉审查仅限于法律部分,类似于一国国内最高院对法律部分的审查。除非评审团查明的错误事实非常明显并已经构成适用法律的错误,否则上诉审查不涉及对事实部分的审查。[17]成员国大会一般会采纳上诉机构的建议,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判。[18]在WTO村落中,有两套由相同成员组成的机构,一为处理一般事务的总理事会,一为专门致力于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机构。[19]习惯上,上诉机构的成员每年要与新任命的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某个成员国的大使共进午餐或晚餐。


  

  三、WTO争端解决的司法性


  

  在我看来,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现代民主国家的司法职能大相径庭。形式上,评审团和上诉机构不会脱离争端解决机构独自作出裁决,因为后者保留对裁决的否决权。事实上,根据WTO创建者制定的程序性规范,否决评审团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在理论上是有可能的。[20]但在实践中,由于DSU第16条第4款和第17条14款规定的“反向一致”原则,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21]除非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就反对某项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否则争端解决机制必须采纳该报告。[22]由于胜诉一方的态度能轻易阻止反向一致意见的形成,所以反向一致在实践中是很难达成的。自从1995年以来,没有一项报告被争端解决机构否决。截至2008年8月1日,共有115项评审团报告和87项上诉机构的报告获得通过[23]。因此,形式上看起来仅仅是隶属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评审团和上诉机构,事实上是类似于现代国家国内法院的独立判决作出者。


  

  在强制管辖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于一国国内的审判机制。在国内法院系统中,一方可以起诉他方,而被告只能应诉或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一国法院的判决权不以被告服从管辖为必要条件。同样的规则在WTO体系中也有所体现。WTO下的评审团执行相应职能无需争议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被诉方成员国的同意。[24]这有别于国际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要求,即只有当当事国间存在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协议,所作的判决才具有约束力。[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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