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上)
谷口安平
【关键词】程序;WTO;争端解决
【全文】
一、引言
四十五年前,我师从已故著名比较法学家Rudolf Schlesinger教授,在康奈尔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学习过程极大地激发了我对民事审判制度比较研究的兴趣。同时,我也非常感激已故Harry Henn教授,他不但是公司法的专家,还是Stevens院长的继承者(本文即是纪念Stevens教授研讨会的发言)。在康奈尔大学就读期间,我撰写了一篇有关股东司法救济的论文,对比了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寻找两种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为我的职业打下了良好基础。事实上,我在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工作的七年半时间里,遇到过很多发人深思的程序比较问题,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我心头。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了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的一个创新之处就是上诉机构的设立。尽管新的机制未能幸免于众多指责,但是国际社会和学者都已经广泛接受上诉机构是履行WTO职能最有效的部分这一观点。[1]从2000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10日,我有幸成为上诉机构七名成员之一。当我被任命时,我对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知之甚少。对于教学和研究兴趣都在民事程序和破产法上的我来说,国际公法和国际贸易法可谓是全新的领域。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从协商开始的。争议双方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则进入由评审团主持的双方控辩程序。败诉方如果不服评审团的裁决,再进入上诉机构主持的上诉程序。[2] WTO法律制度由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组成。实体性法律规范包含在形形色色的多边贸易协议中,例如《反倾销协议》[3]《补贴与补贴协议》[4]《卫生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5]程序性规范则体现在《争端解决谅解协议》中。[6]所有这些都统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或一揽子协议。[7]本文着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一国国内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
二、WTO“村落”与争端解决
上诉机构的工作是审查被上诉评审团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我在受聘期间,一方面要在日内瓦处理WTO法律事务,同时也在东京教授有关日本民事程序的课程。两件事看起来相去甚远,但我并没因此变得晕头转向。我对WTO争端解决的程序问题非常着迷。在上诉机构工作几个月后,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WTO就像古希腊的一个村落,在这里存在一种原始形态的民主,没有类似现代国家集中的政治权力。[8]150多个家族成员居住在这个村落里,其中不乏大家族,也有小家族;有富裕家族,也有贫穷家族。但每个家族成员在村落秩序的管理下,都是平等的。村落中的事务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大会管理。在这种自治和民主原则指导下,WTO不存在现代政治体系中的分权现象。
如果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所涉成员代表可以以另一成员的行为违反村落创立者设立的规则为由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将组织一批专家组成评审团(pan-el)来受理有关申诉。评审团询问各方意见,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然后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裁决建议,即评审团报告。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评审团,则报告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败诉一方不服,则争议解决进入到上诉程序。为此,世贸组织设置了一个由七名专家组成的常设机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