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1994年就颁布了《仲裁法》,但仲裁机构并没有完全独立于政府,某些仲裁机构官僚气息严重,甚至依托政府推销仲裁业务。仲裁员的水平也不是很高,断案也很难做到独立公正。
仲裁必须做到独立公正高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才可能在争议解决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如果仲裁机构没有业务不能养活自己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应加强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培育,使其完全脱离政府,增强其自主性和权威性。
4)诉讼
诉讼应是公民社会中最终也是最普遍的解决方式。当争议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时,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是最终的解决。
在法治国家,司法应当是独立的,法院应当是中立的,法院的终审判决应当是权威的。在我国司法并不是独立的,是受政法委领导的,法院是要为政治大局服务的,法院不仅要法律至上,还要以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之上。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判决的权威不断被削弱。司法作为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正在消失。
我们经常看到对于某些敏感的案件,法院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了案也久拖不决。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本是限制公权力的一种手段,可在现实中该判行政机关败诉的,法院却不敢判,甚至判行政相对人败诉,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公民社会里,法院应当独立审判,坚持法律至上,给当事人一个可以预期的法律,把争议在司法程序中化解。
三、信访不应公民社会争议解决的方式
信访是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而且在现在的中国正在成为人民解决争议的一种渠道,甚至已形成一股信访潮。当人民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人民就到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甚至中央去上访。我们认为信访不应成为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
1、信访是人治的体现。
信访本身是人民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府了解民情的一种方式。现在信访成了人民寻求政府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人们希望通过信访让更高权力层次的人了解到他的情况,从而得到问题的解决。他本质上是权力在起作用,人们通过对权力的信任希望通过权力的干预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也比较完备,人民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坚决,因为法律没有权威,受制于权力,人民信权而不信法。事实上法律不能解决的事情,通过权力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