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诉讼中的调解,都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在我国实践中强迫调解也屡见不鲜,笔者作为一个律师,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件,开了四次庭,每次主审法官都要求调解,每次庭后法官都单独对我的委托人说不调解你要败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委托人每次还是都拒绝调解。最后合议庭的判决是全部支持我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丧失的是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从长远看危及的是调解组织的生存。
调解必须合法,这也是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民间调解也好还是诉讼中的调解,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不能和稀泥。争议双方当事人寻求调解并不是放弃法律,而是在法律限度内对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法律的处分都有一个自己的预期,通过调解员的努力,使双方对事实与法律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沟通,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需求有更深刻的认识,调整自己的预期,在调解的主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意。
调解人必须基于公正的立场。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必须基于公正的立场,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容入其中。在现实中,有些法官为了促使案件快速解决结案,给一方不断施压以促成调解;个别法官为达到帮一方的目的,千方百计给另一方以压力。
调解人的一些不正当的做法,损害了争议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调解本身有自身的规律,调解时一定要遵循。不恰当的提高调解或贬低调解都是不对的。
我国应不断的发展民间调解组织,允许不同调解组织的竞争,给争议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只有调解组织充分发展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提高了,很多争议自然而就通过调解组织解决了,法院的压力自然也就减小了。
3)仲裁
在我国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除劳动仲裁外,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而且是有仲裁协议为依据的。仲裁作为一种民间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上也形成了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他们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颇有声誉。
仲裁是独立于政府的,仲裁员一般都是法律领域或某个行业的专家,颇具声望。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员也是由双方选择的,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因而,仲裁裁决颇具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