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朱慧;陈慧颖
【摘要】公民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是多元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诉讼,但应不包括信访,争议主体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应有选择权。但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应尊重法律,决不可和稀泥。法院对于各种争议解决应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司法应是独立的,法院对于争议的裁决应当是最终的。在我国社会矛盾冲突比较剧烈的当代,应引导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并逐步提高司法解决争议的权威性。
【关键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全文】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逐步向公民社会迈进。在这个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旧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适应。由于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矛盾激化的现象。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建立起一套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呢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本文试就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公民社会中人的主体化与利益的多元化
1、人的主体化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人的主体化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人是从属于大大小小单位的,是单位的附属物,人与单位是一种身份关系。个人与单位无法建立一种平等关系。而单位又是从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服从国家的行政安排。由于单位与单位之间都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彼此之间发生争议,也只能由更高的行政机关来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人逐步从单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人逐渐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人与单位之间也由身份关系变更为一种契约关系。单位也不再从属于行政机关,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单位与单位之间也能通过自身的意愿来安排双方之间争议解决的方式。在此背景下,人与单位都成为自身的主体,有权来安排自身的事务。
2、利益的多元化
在人的主体化的过程中,利益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个人、单位不再是国家利益的附属体。个人有个人的利益,单位有单位的利益、国家也有国家的利益。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同的。
个人不再淹没在集体、国家利益的大潮中。个人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生活喜好。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有可能与单位的利益不相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也要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既可能与个人的利益相冲突,也可能与国家的利益相冲突。国家应负担着公共职能,但其所寻求的利益不一定和单位与个人的利益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