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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日本的家事法院是在1948年修正法院法后设立的,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儿童案件。{9}日本《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院、简易法院构成。家事法院可以设立分院,负责家庭事件的审判、调解和少年保护事件审判等。根据《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人事诉讼和一般家事案件,须先向家事法院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才能提起诉讼。日本将诉讼区分为物之管辖、职务管辖、人事诉讼事件等十余类,家事事件构成人事诉讼的主要项目,由专门裁判所管辖早在明治时代已实施,{10}历史悠久。


  

  中国台湾地区设有家事法庭专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规定的人事诉讼、《非讼事件法》规定的基于亲属身份引起的财产管理、监护及继承事件;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事件。地方法院可设置包括家事法院在内的各专业法院。根据《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较少的法院,则指定民事庭专人兼办家事案件。家事法庭,设置法官若干人,担任案件的调解及裁判。家事法官经遴选由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此外,法国虽未设立家事法院,有关人的身份、婚姻、离婚、分居、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国籍、宣告失踪、改名争议由大审法院专属管辖,但由家事法官专职审理。{10}


  

  2.普通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院或家事法庭。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法院)的历史更悠久。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设立有专司家事争议的家事法院、家庭法庭,美国也有类似司法组织。


  

  英国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复杂,并有很大独立性。英国为创设统一的家事法院系统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努力。{1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离婚法院、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家事诉讼法庭通常由两男一女3名法官组成。郡法院被划分郡非离婚法庭、郡离婚法庭、郡法院家事审理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可以审理所有类型家事案件;家事听证中心审理有争议的私法案件;郡离婚法庭审理离婚、婚姻无效、司法别居、辅助救济等申请,发布家庭暴力禁令,宣告所有权收益分配。有的家事案件可任选上述法院之一审理,有的案件则须由指定法院受理;公法案件的申请通常须向家事诉讼法庭提起;私法案件的申请人则有权选择法院。自1970年开始,高等法院内设置由1位主席和16名法官组成的家事分院(The Family Division),受理复杂家事案件的一审和家事案件上诉审。家事案件可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三级法院中最合适的法院审理,这与其说是为了保持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如说是为了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将尽可能多的案件留给低级别的法院审理。事实上,约75%的公法案件是由家事诉讼法庭审理的;绝大多数家事案件是由郡法院审理的。家庭法官均是经特别挑选的,并接受过有关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等专门训练的,“以保证他们对每个法案的原理和思想有清晰的认识”。{12}家事法庭可以签发居住令、交往令等八种命令。英国人希望家事法庭在家事诉讼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仅是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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