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4}
在中国台湾地区,处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受理家庭案件起诉后,家事法院应随时注意试行和解。只有性质上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或不能依和解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成立和解。调解家事案件时,可邀请当事人的亲友或有关专家或延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为事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家事事件裁判,应注意依法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在裁判前,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就未成年子女争议成立和解时,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予以审核。地方法院设立有家事商谈室,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申请或起诉前以商谈方式协助其解决家事问题。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其意义不只是在于独立本身,更在于突出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更加贴近家事纠纷的解决需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三、家事法院(法庭)专司家事案件经验述评
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专理家事案件,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来共同经历的成功经验。
1.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庭或法院。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有相似机构。{5}法国虽专司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但其大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官承担,也反映现了家事审判的某种独立性。在德国,从1977年开始,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性法院统一管辖家事案件。与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相适应,家事法院划分为三级:地方初级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6}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审理上告和抗告的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地方法院内的普通民事诉讼部门与家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属于法定业务分工。1976年《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了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即由专业知识渊博的家事法官集中审理家事争议或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获得客观公正解决;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7}家事案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被区分为婚姻案件和其他家事事件。“其他家庭事件”包括民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务,前者例如,以亲属身份为前提的法定抚养义务争议、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争议、未婚母亲权利争议、涉及子女的案件;同居关系案件。家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督促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有效判决确定的义务。1997年《子女改革法》生效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德国“家事法院的任务领域被扩大”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