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蒋月
【摘要】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庭;家事法官
【全文】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
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公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通常需要同时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