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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彭学龙


【摘要】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山寨明星;模仿性表演;假冒行为;形象权;知识产权
【全文】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有些“山寨明星”出场价高达5位数,周杰伦等当红明星的“山寨版”则要价更高。[1]面对这一现象,宽容者以为,“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各种观点仁智互见,值得探讨。


  

  一、“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


  

  “山寨”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模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上的模仿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当。[2]而如果所模仿的对象受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由此说来,“山寨现象”与“山寨行为”并未溢出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本文主题而言,“山寨明星”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历史上出现的“小叫天”和“小香玉”,无不源于模仿性学习。在这种“山寨关系”中,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往往存在师承上的渊源,一直以来被传为梨园佳话。在当代,更不乏类似案例。被誉为“歌坛一绝”的青年歌手盛燕就以模仿邓丽君而成名,并得到“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的认可,成为歌迷热捧的“小邓丽君”。[3]浙江男孩周展翅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而被“山寨星探”发现。在2004年的“明星大杂烩”模仿秀演唱会上,“正版”周杰伦正式认可了“山寨周杰伦”,承认周展翅和自己“很像”。于是“山寨周杰伦”迅速在圈内走红。[4]到了2008年即所谓“山寨年”,山东某职业学校聘请一位“山寨周杰伦”“担当”广告主角,该“山寨周杰伦”在广告中学足了周杰伦,包括其含混不清的标志性发音。[5]在普通观众眼里,该“山寨明星”与周杰伦本人几无二致。无独有偶,另外一位青年也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被一手机厂商相中,制作出“雷人”的广告,配上“杰出表现,无以伦比”的广告词,足以以假乱真。[6]对于以上两则广告中的“山寨周杰伦”,“正版”周杰伦恐怕很难认可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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