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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正当性及其制度构建

  

  (3)纠纷解决要求。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在发生法定证明责任分配有违公正要求的情况下,固守该规则显然无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可能加剧涉诉双方的冲突与对立。因此,法官应当适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对这种冲突加以调和,以期纠纷的顺利解决。


  

  第四,当事人举证能力。毫无疑问,证明责任的配置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而不是为此设置障碍。[14]因此,在分配证明责任时,我们不得不考量当事人与证据的远近、获取证据的可能性以及举证的难易等。综合考察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分配证明责任,这也是程序正义的题中之义。


  

  4.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笔者主张,举证责任转移主要是针对已经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然主要是针对要件事实而言。当然,举证责任转移更多情况出现在非要件事实的证明中。因此,我们必须区别对待,如果是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经证明不存在或真伪不明,则对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非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经证明不存在或真伪不明,则仅仅针对该非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证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减低原告主张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三、举证责任部分转移的程序保障


  

  缺乏规制的权力往往成为腐败孳生的温床,因此,权力的赋予总是与权力的制约相伴而行。在证明责任的部分转移制度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开。法官裁判的最终结论固然意义重大,但是单薄的结论并不足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需要依靠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方可服众。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并实现裁判文书的公开正是基于此项考量而采取的举措。通过说理与公开,使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成为一种相对可视的透明的过程,从而保障了司法过程向社会大众批评开放的公开性。这一制度能够使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建立在一种更广泛和更有效的基础之上,并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二)权利制约权力。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对法官有关证明责任部分转移的裁定享有上诉的权利,以较高级别法院的复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监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如此,既有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空间,又能有效抑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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