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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正当性及其制度构建

  

  (一)举证责任部分转移之先决条件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是具体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作用的结果,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又以司法能够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上和现实社会关系中获得独立的地位为前提。因此,在我国国情下,应确实维护法官独立审判,才能保障以裁判为核心的司法权掌握在法院和法官手中,才能使法官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而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才能使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的裁定真正符合正义要求,而不是屈从于各种权力与权利的交换。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法官素质不高、甚至道德败坏的情形下,赋予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一项“危险游戏”。因此,提升法官的人格理性与法律素养是保障证明责任部分转移制度有效实施的又一项先决条件。法官的人格理性包括公正意识的树立和理性思维的培养。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法官应当尽量保持一种中立公正的态度,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对话的机会,对各方的意见证据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结合法律专业知识,运用逻辑推理,在各方当事人间公平地分配证明责任,惟有如此,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才是正当的。


  

  没有据以遵循的规则,任何法官都不应当拥有裁判的权力,否则,诉讼当事人将受制于他的反复无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是在规则格式化条件下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便成为实施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的当务之急。完善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不仅包括完善法官在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与规制规则,还包括完善现有的法定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这其中既有一般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有特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这是因为,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是以法定证明责任适用不当为前提的,同时,规范法定证明责任也是有效限制证明责任部分转移制度的适用范围,防范法官滥权的立法保障。


  

  (二)举证责任部分转移之制度设计


  

  1.举证责任部分转移的适用条件。适用证明责任分配以决定胜负的只能是经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情形的案件。[9]并且,如果法定证明责任的适用即可公平合理地分配败诉风险,则不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的必要。因此,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的适用仅能发生在依据法定证明责任分配裁判将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二者均是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均是将部分证明责任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但是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即其是由立法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举证责任倒置在案件诉讼之前即已确定,而证明责任的部分转移只能发生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法官根据实际案件中出现的将导致证明责任分配失衡的情形而裁定的转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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