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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恐怖主义与防御机制

  

  美国自视为真正的大国,在国际关系中一贯秉承自由至上的原则。他有时选择正当防卫,有时选择集体安全。为了使其行动合法化,他总是先试着求助子集体安全体制,若在安理会遭到失败,他就转向正当防卫。尽管联合国宪章中对此并无禁令(但规定不能同时使用正当防卫和集体安全),美国将联合国工具化的做法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制造了混乱,同时也使美国的政策失去了信誉。诚然,正当防卫是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也能够赢得战争,但正如巴尔干和伊拉克的教训所显示的那样,只有集体安全才能够赢得和平。要想改变秩序,必须师出有名;要想维持秩序,最终只能依靠法律。


  

  反恐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改变法律范式。恰恰相反,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支柱(其程度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其在王权时代的传统任务之上,尤其是安全问题。国际关系重又回到了传统的法律秩序之下:威斯特伐里亚国家在其领土之上实行绝对的、不容置疑的统治。由这种充分的主权之中产生了一种完全的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它都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单一范畴。


  

  2.集体安全体系的扩大


  

  国家应该对发生在其领土上的一切行为负责,承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否则意味着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缺失——缺少的是一个能够有效控制其领土的政府。一个没有政府的国家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警惕。国际社会可能会以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名义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


  

  因此,我们呼吁建立一个全球的(不再仅是国际的)集体安全体系。这一体系将会借鉴正当防卫严格的判定标准,在“即时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迫切性”,同时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与强化的多边体系挂钩。


  

  只有安理会才能承担这样的使命。安理会曾以保护人类权利的名义对地区冲突进行干预,同样,安理会现在也能在全球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必要的机制以应对全球性威胁。目前各国间进行的多边军事和警务协作标志着人们已经开始对这种威胁作出的恰当回应。从现在起,我们要从国家结盟的思路中走出来,代之以联合国框架内的集中决策。如果法国、俄罗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这些安理会的重要成员不能就一个适当的集体安全机制达成一致,不仅联合国的命运堪忧,整个人类文明的未来都将受到威胁。大国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就是人们所说的leadership(领导地位)[9]。


  

  安理会成员国尤其常任理事国之间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快速反应程序,以采取恰当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就像在巴尔干半岛那样,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的特别参谋部拥有很大的权限,可以不受领土范围的限制动用警力。在那些恐怖分子活跃的国家,它无须征得所在国同意便可在其领土上进行突袭,甚至还可以组织一些预防性的、有针对性的、范围明确的行动。采取此类行动的法律基础可以是安理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国际刑事法庭或其他相关机构发出的国际逮捕令,其性质是经联合国批准的国际警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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